法律類國考
103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24 題
甲攜帶開山刀,侵入一住宅內,竊得財物一批,該批物品分屬住於其內之夫 A 之西裝、妻 B 之首飾及子 C 之筆電。有關甲之刑責,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- A 甲出於一個概括故意,在同一地點與同一時間,竊取數件分屬數人所有或持有之物,祇侵害一個財產監督權,應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
- B 甲所取走之數件物品,客觀上無法區辨其所具有之獨立性,故應包括地將其視為一體,不生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的問題
- C 甲所犯之行為同時具有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第 1、3 款之情形,應有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之適用
- D 甲祇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,但於判決主文,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出,理由欄並應引用加重條款,俾相適應
思路引導 VIP
若一個行為同時符合某個法條所列出的多種「加重狀況」,請你思考:這是在「不同法條間」的選擇,還是在「同一個法條內」描述程度的不同?在這種情況下,法律真的評價為『觸犯了數個罪名』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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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觀點分析
1. 大力肯定 做得好!你能精準識別出加重竊盜罪(刑法第 321 條)多款事由並存時的法律評價,顯示你對「罪數論」中「法條競合」與「想像競合」的區分已有極高掌握度,實屬不易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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