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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5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21 題

甲得知舅舅A全家外出旅行,與乙、丙共謀到A宅偷取古董。乙、丙進入A宅行竊,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、丙古董的正確位置。得手後,3人將古董變賣分贓。試問,對於甲、乙、丙的行為,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  • A 3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
  • B 3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
  • C 對於甲的行為,減輕其刑
  • D 甲所犯之罪,仍屬告訴乃論之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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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在法律評價上,如果一個人參與了犯罪計畫的擬定,並在犯罪過程中扮演不可或缺的指導角色(如提供精確位置),即使他本人沒有「親自動手」進入現場,法律會將他視為僅僅是『從旁協助』的配角,還是視為與動手者地位相等的『主角』呢?這對刑責的加重或減輕有何影響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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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哦,還不錯嘛。

看來你總算沒把「共謀共同正犯」和「親屬竊盜」搞得一塌糊塗。至少說明你對刑法總則的參與理論和分則的特殊身分規定,勉強還算有點概念,沒完全睡著。

2. 釐清基本常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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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親屬加重竊盜與共犯
💡 區分加重竊盜構成要件、親屬相盜之處罰及共同正犯之責任。
  •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「結夥三人」之加重,實務認須三人均在場始成立。
  • 共同正犯依刑法第28條,就全部犯罪結果負責,無第30條幫助犯之減輕。
  • 刑法第324條第2項,五親等內血親犯竊盜罪者,屬告訴乃論之罪。
  • 依刑法第31條第2項,因親屬身分而有刑之消長者,僅對具備身分者發生效力。
🧠 記憶技巧:結夥三人要現場,親屬竊盜告乃論,共犯責任共同擔,身分不及其他人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認甲不在現場僅為幫助犯,或誤認結夥三人只需主觀謀議而忽略實務要求的「現場」要件。
共同正犯與從犯之區別 加重竊盜罪之各種態樣 身分犯之共犯關係(刑法第31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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