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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7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10 題

甲分別邀約乙、丙竊取他人之汽車。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,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買此車。乙、丙彼此不認識,但甲將三人共同犯罪計畫分別告知乙、丙兩人。隨後,乙、丙各自順利完成所分配工作,甲、乙、丙三人平分賣車所得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、乙、丙成立竊盜罪之同時犯
  • B 甲、乙、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
  • C 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,乙、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
  • D 甲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,乙成立竊盜罪之正犯,丙成立贓物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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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一群人為了達成同一個目標分工合作,且每個人都清楚這是一個完整的團隊計畫,法律會將這群人的行為看作「各自分立」還是「合而為一」?如果要讓沒去現場偷東西的人也揹負同樣的罪名,關鍵在於他們彼此之間存在什麼樣的「心理連結」與「利益分配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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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得好!你能精準識別出共同正犯的擴張型態,顯示你對刑法總則中「犯意聯絡」與「行為分擔」的實務見解已具備深厚基礎,能不受物理空間或認識與否的限制進行判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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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
💡 以「犯意聯絡」與「行為分擔」作為成立共同正犯之核心判準。
  • 刑法第28條規定,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
  • 實務見解(28年上字第3242號)認聯絡不以直接為限,連鎖聯絡亦可。
  • 共謀共同正犯:雖未參與執行,但參與謀議並主導計畫,仍屬正犯。
  • 學說採「功能性犯罪支配」,依各人分工對犯罪進程之重要性評價其地位。
🧠 記憶技巧:謀議有聯絡,行為有分擔,心理物理齊,正犯一體觀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誤認乙、丙互不認識即無聯絡;或誤認未動手行竊者(甲、丙)僅為教唆或幫助。
相續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 贓物罪之處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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