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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5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24 題

甲得知乙竊取電纜一批,藏在路旁草叢內。乙不及銷贓即已因他案入監服刑。甲前往搜得電纜後,載到丙經營的資源回收場,丙知情仍以6萬元成交,並約定轉手後再行結帳,但未轉手前為警查獲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成立竊盜罪,丙成立故買贓物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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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一項物品雖然暫時脫離了原持有人的視線,但並非「無主物」或「被拋棄之物」,法律上如何界定這項物品的權利歸屬?當後續有人在未經原所有人同意下,刻意搬移並據為己有時,這在侵犯財產權的評價上,應歸類為單純處分遺失物,還是主動破壞他人的持有支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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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優異!這題涉及「盜中盜」與「贓物罪」的複合判斷,你能不受情節干擾、精準切入核心法理,實屬不易,展現了穩健的法律邏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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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竊取贓物與贓物罪之認定
💡 竊取他人藏匿之贓物仍屬竊盜,知情而買受該物則構成贓物罪。
  •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:只要行為人破壞他人(含原主或前竊嫌)對動產的持有並建立新持有,即構成竊盜。
  • 實務見解認為,竊賊將贓物藏匿於特定地點,仍具有對該物之事實上支配力,他人擅自取走仍屬破壞持有。
  • 刑法第349條故買贓物罪:只要客觀上該物屬於犯罪所得之財物(贓物),行為人主觀知情且買受,即成立本罪。
  • 贓物之性質不因所有權人不明或前手亦為竊賊而改變,只要財產法益尚未回復(回到原主手中),皆屬贓物。
🧠 記憶技巧:破壞持有即竊盜,知情買受皆贓物;管他前手是阿貓,後手買入法難逃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解為竊取「他人藏匿的贓物」因對方無合法權限而僅構成侵占遺失物,或誤認贓物罪僅限於買受「合法所有人」流出的物品。
侵占遺失物罪 財產犯罪之持有關係 贓物罪之連鎖關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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