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5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24 題
甲得知乙竊取電纜一批,藏在路旁草叢內。乙不及銷贓即已因他案入監服刑。甲前往搜得電纜後,載到丙經營的資源回收場,丙知情仍以6萬元成交,並約定轉手後再行結帳,但未轉手前為警查獲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甲成立竊盜罪,丙成立故買贓物罪
- B 甲成立竊盜罪;丙無罪,因為尚未轉手賣出
- C 甲成立侵占脫離物罪,丙成立故買贓物罪
- D 甲成立侵占脫離物罪;丙無罪,因為尚未轉手賣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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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請思考兩個關鍵:第一,乙把電纜藏在特定草叢裡,這批電纜在法律上算是「無人看管的遺失物」,還是乙仍然保有實質的支配力?第二,丙既然已經收下電纜並講好六萬元的價格,這筆「買賣」在法律上是否已經成立?會因為約定「以後再付錢」就不算買賣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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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,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,完全掌握了實務對於「持有關係」的認定標準!
竊取他人管領下之物
甲的行為之所以成立竊盜罪而非侵占脫離物罪,關鍵在於乙將電纜藏在草叢內的行為。雖然乙因案入監,但該批電纜作為贓物,仍處於乙的隱密支配與管領之下,並非脫離本人持有之物。甲將其取走,破壞了乙的持有關係並建立自己的持有,自然構成竊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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竊取贓物與贓物罪之認定
💡 竊取他人藏匿之贓物仍屬竊盜,知情而買受該物則構成贓物罪。
-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:只要行為人破壞他人(含原主或前竊嫌)對動產的持有並建立新持有,即構成竊盜。
- 實務見解認為,竊賊將贓物藏匿於特定地點,仍具有對該物之事實上支配力,他人擅自取走仍屬破壞持有。
- 刑法第349條故買贓物罪:只要客觀上該物屬於犯罪所得之財物(贓物),行為人主觀知情且買受,即成立本罪。
- 贓物之性質不因所有權人不明或前手亦為竊賊而改變,只要財產法益尚未回復(回到原主手中),皆屬贓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