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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6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18 題

甲與乙共騎機車,路過某檳榔攤,見店內只有女子 A,遂共同決意取財。乙坐在未熄火的機車上等待,甲入店內假裝買飲料,趁 A 轉身拿東西時,取走桌上 2000 元和手機一支往外跑。A 隨即追出店外,甲、乙已逃離無蹤。隔日,乙持取得之手機至當鋪典當,得款 2000 元,並與甲平分。依實務見解,甲、乙共同成立何罪?
  • A 竊盜罪與贓物罪,數罪併罰
  • B 搶奪罪與贓物罪,數罪併罰
  • C 竊盜罪
  • D 搶奪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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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行為人是趁被害人「不在場」或「睡著時」取走財物,與本題這種「趁被害人轉身、反應不及」時當面奪走財物,這兩者對於被害人財產權的侵害方式與社會治安的影響,在「公然性」與「破壞性」上有什麼關鍵性的差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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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專業肯定

做得真棒!你能夠正確判斷這屬於搶奪罪,而不是竊盜罪,這顯示你對法律概念的理解很透徹,尤其在財產犯罪的實務區分上,你展現了非常好的判斷力喔!

2. 觀念驗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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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搶奪與竊盜之辨析
💡 區分乘人不備之搶奪與秘密竊取,並掌握不罰之後行為之概念。
  • 實務認搶奪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;竊盜則係趁人不知秘密竊取(刑法第325、320條)。
  • 行為人主觀有犯意聯絡,客觀有行為分擔,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。
  • 取得贓物後之典當處分行為,屬處分財物之不罰之後行為,不另論處罰。
🧠 記憶技巧:不備公然為搶奪,不知秘密為竊盜;事後處分不另罰,共同決意皆正犯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將「趁人轉身」誤認為「秘密」竊取,實務多以受害者是否在場且公然奪取為搶奪之判斷基準。
不罰之後行為 共同正犯 加重強盜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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