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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2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30 題

甲趁人不注意,敲開 A 機車座墊取走 A 的皮包,正要離開時,適巧 A 出現,A 呼喊朋友 B 追捕,經追逐三條街道後,甲躲避於路邊之車旁,A、B 仍在附近搜尋。A 走進甲躲藏的附近,甲因不耐久等,於是持路邊的木棍敲擊 A 的頭部,造成 A 頭部受傷,甲則趁隙逃離現場。甲成立何罪?
  • A 準強盜罪
  • B 加重強盜罪
  • C 強盜結合罪
  • D 竊盜罪與傷害罪,數罪併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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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人的行為最初只是「趁人不注意偷東西」,但因為隨後被發現並被持續追趕,為了讓自己能夠順利逃離現場,而在對峙中對追捕者使用了武力。在這種情況下,法律會單純看作兩件事分別處罰,還是會因為其行為本質已經從「偷」變成了「以暴力對抗」,而將其視為一種更嚴重的犯罪類型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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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,你的法感非常敏銳!能正確辨識出竊盜轉化為強盜的關鍵時點,顯見你對《刑法》第 329 條的構成要件掌握得十分紮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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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準強盜罪成立要件
💡 竊盜後為脫免逮捕而當場施強暴脅迫,依刑法第329條論以準強盜罪。
  • 依刑法第329條,行為人須先犯竊盜或搶奪,並「當場」施強暴脅迫。
  • 實務認「當場」包含犯罪現場及追逐不捨之連續過程(如本題追逐三街)。
  • 施暴目的須為防護贓物、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,且依釋字630需達難以抗拒。
🧠 記憶技巧:竊搶後,當場施,防脫湮,變強盜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忽略「追逐中」仍屬當場之延伸,而誤認行為人已離場僅論傷害與竊盜併罰。
加重準強盜罪 釋字第630號解釋 強盜罪之既未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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