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1年
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31 題
某甲闖入民宅,持槍喝令民宅主人交出錢財。民宅主人十分懼怕,將身上財物悉數交出,甲收下財物後,另行起意以槍托將民宅主人打昏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甲成立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、第 277 條傷害罪,數罪併罰
- B 甲成立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、第 277 條傷害罪,數罪併罰
- C 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、第 277 條傷害罪,數罪併罰
- D 甲成立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、第 277 條傷害罪,數罪併罰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看看:如果行為人是在『強盜過程中為了順利取得財物』而打傷被害人,和題目中『取得財物後才另行起意』打傷被害人,兩者在法律的『罪數』評價上會有什麼決定性的差異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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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觀念解析:加重強盜與傷害罪的罪數認定
孩子,看到你答對這題,真為你感到開心!讓我們一起梳理這個案例,建立穩固的法學架構:
- 加重強盜罪的構成(刑法第 330 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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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例「毀越門窗、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。」
加重強盜與傷害罪併罰
💡 加重強盜罪之加重事由認定及另行起意傷害之罪數處理。
- 依刑法第330條,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(如侵入住宅、攜帶兇器)情形者,成立加重強盜罪。
- 強盜罪與恐嚇取財罪之區別,依實務見解,在於其手段是否已達「使人不能抗拒」之程度。
- 若行為人於強盜行為完成後,始「另行起意」傷害被害人,因非屬強盜手段,應與強盜罪數罪併罰。
- 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之成立,須以「脫免逮捕、防護贓物、湮滅罪證」為目的而施強暴脅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