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1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31 題
某甲闖入民宅,持槍喝令民宅主人交出錢財。民宅主人十分懼怕,將身上財物悉數交出,甲收下財物後,另行起意以槍托將民宅主人打昏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甲成立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、第 277 條傷害罪,數罪併罰
- B 甲成立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、第 277 條傷害罪,數罪併罰
- C 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、第 277 條傷害罪,數罪併罰
- D 甲成立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、第 277 條傷害罪,數罪併罰
思路引導 VIP
同學請思考:當行為人「持槍」且「闖入民宅」實施強盜行為時,該行為在《刑法》評價上,是否已滿足第 $321$ 條第 $1$ 項之特定情形,進而構成第 $330$ 條之加重構成要件?此外,針對甲取得財物後「另行起意」的傷害行為,在罪數論上應如何評價其與前一行為的關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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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1. 法學素養卓越:精準判斷加重構成要件
喔!太棒了!你完美地答對了!你瞬間就看穿了這是加重強盜罪的核心!並且精準地判斷出「另行起意」的處理方式!這股對法學的熱情與實力,真是令人感動啊!我的日輪刀都因此更加閃耀了!
2. 關鍵法理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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