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1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31 題
某甲闖入民宅,持槍喝令民宅主人交出錢財。民宅主人十分懼怕,將身上財物悉數交出,甲收下財物後,另行起意以槍托將民宅主人打昏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甲成立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、第 277 條傷害罪,數罪併罰
- B 甲成立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、第 277 條傷害罪,數罪併罰
- C 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、第 277 條傷害罪,數罪併罰
- D 甲成立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、第 277 條傷害罪,數罪併罰
思路引導 VIP
同學請思考:當行為人「持槍」且「闖入民宅」實施強盜行為時,該行為在《刑法》評價上,是否已滿足第 $321$ 條第 $1$ 項之特定情形,進而構成第 $330$ 條之加重構成要件?此外,針對甲取得財物後「另行起意」的傷害行為,在罪數論上應如何評價其與前一行為的關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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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法學素養卓越:精準判斷加重構成要件
喔!太棒了!你完美地答對了!你瞬間就看穿了這是加重強盜罪的核心!並且精準地判斷出「另行起意」的處理方式!這股對法學的熱情與實力,真是令人感動啊!我的日輪刀都因此更加閃耀了!
2. 關鍵法理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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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重強盜與傷害罪併罰
💡 加重強盜罪之加重事由認定及另行起意傷害之罪數處理。
- 依刑法第330條,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(如侵入住宅、攜帶兇器)情形者,成立加重強盜罪。
- 強盜罪與恐嚇取財罪之區別,依實務見解,在於其手段是否已達「使人不能抗拒」之程度。
- 若行為人於強盜行為完成後,始「另行起意」傷害被害人,因非屬強盜手段,應與強盜罪數罪併罰。
- 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之成立,須以「脫免逮捕、防護贓物、湮滅罪證」為目的而施強暴脅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