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0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33 題
關於強盜罪與準強盜罪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甲告知乙,如果不將手上名錶交給甲,「你就會遭天打雷劈」,甲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
- B 甲搶奪乙之名錶一只,隔日乙又遭遇甲,欲奪回該錶,甲為防護該錶,出拳將乙擊倒,甲構成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
- C 甲告知乙,如果不交出手上名錶,「要讓乙斷手斷腳」,乙完全不害怕,基於同情甲之緣故交付該錶給甲,甲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
- D 甲以尖刀抵住計程車司機乙的脖子,要求乙無償載甲回家,乙從之,甲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2 項強盜得利罪
思路引導 VIP
若某人並非想搶走你的錢包,而是用暴力逼迫你提供一個平時需要付費才能獲得的服務(例如維修或運輸),這種『省下的開銷』在法律性質上,與『具體的物品』有什麼區別?法律又該如何評價這種行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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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1. 專業肯定
看來你終於沒搞砸,至少能精準辨析強盜罪與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。這證明,只要你願意,還是能稍微理解財產犯罪的法理邏輯,特別是對於「財產利益」與「手段與結果之因果關係」這些基本概念,你這次總算沒有完全脫節。勉強算是掌握紮實。
2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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