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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0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33 題

關於強盜罪與準強盜罪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告知乙,如果不將手上名錶交給甲,「你就會遭天打雷劈」,甲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
  • B 甲搶奪乙之名錶一只,隔日乙又遭遇甲,欲奪回該錶,甲為防護該錶,出拳將乙擊倒,甲構成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
  • C 甲告知乙,如果不交出手上名錶,「要讓乙斷手斷腳」,乙完全不害怕,基於同情甲之緣故交付該錶給甲,甲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
  • D 甲以尖刀抵住計程車司機乙的脖子,要求乙無償載甲回家,乙從之,甲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2 項強盜得利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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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某人並非想搶走你的錢包,而是用暴力逼迫你提供一個平時需要付費才能獲得的服務(例如維修或運輸),這種『省下的開銷』在法律性質上,與『具體的物品』有什麼區別?法律又該如何評價這種行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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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專業肯定

看來你終於沒搞砸,至少能精準辨析強盜罪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。這證明,只要你願意,還是能稍微理解財產犯罪的法理邏輯,特別是對於「財產利益」與「手段與結果之因果關係」這些基本概念,你這次總算沒有完全脫節。勉強算是掌握紮實。

2. 觀念驗證
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強盜與準強盜罪
💡 區分強盜罪手段程度、準強盜時空關聯性及強盜得利罪。
  • 強盜手段須達「至使不能抗拒」程度,若僅藉神權等非人力掌控惡害,不符要件。
  • 準強盜罪(刑法第329條)暴力手段須於「當場」施行,隔日已失時空關聯。
  • 以強盜手段獲取無償乘車等利益,構成刑法第328條第2項強盜得利罪。
  • 若因同情而非因「不能抗拒」而交付財物,不成立強盜罪既遂。
🧠 記憶技巧:手段不能抗、當場準強盜、不法利益二項報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忽略準強盜罪「當場」的時空限制,或誤以為強盜罪僅限於取得實體財物。
財產犯罪 加重強盜罪 擄人勒贖罪 恐嚇取財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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