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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1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5 題

甲以不明藥物使 A 飲用,趁 A 陷於神智恍惚、毫無意識不能抗拒時,令 A 交付財物新臺幣 10 萬元。甲應負何刑責?
  • A 侵占罪
  • B 詐欺取財罪
  • C 竊盜罪
  • D 強盜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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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個行為人『主動出擊』,透過外力手段讓被害人的身體或精神陷入一個『完全無法保護自己財產』的狀態,這種對人身自由與意志的侵害程度,與單純的『趁人不注意偷偷拿走』或是『說謊讓人自願交出』相比,在法律評價上應該更重還是更輕?為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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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讚揚?勉強吧。 做得「非常出色」?嗯,你確實辨識出了行為人「主動創造」被害人無法抗拒狀態這個——說實話——相當顯而易見的特徵。這至少說明你對刑法分則中財產犯罪與自由意志的關係,勉強有個入門級的認識。恭喜,你沒完全跑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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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強盜罪之強制手段
💡 藉由藥劑使人陷於不能抗拒狀態而取財,成立刑法強盜罪。
  • 刑法第328條第1項明文將「藥劑」列為強盜罪之強制手段之一。
  • 強盜罪構成要件須達「致使不能抗拒」,且手段與取財需具備因果關係。
  • 實務見解認「不能抗拒」以客觀上是否足以壓抑人身意思自由為準。
  • 區別詐欺罪:本題被害人已無意思自由,非因受騙而自願交付財物。
🧠 記憶技巧:強、脅、藥、催、他,意志被壓制,強盜跑不掉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認下藥屬於詐術而選詐欺罪,應釐清被害人是否具備處分財物之自由意志。
準強盜罪 加重強盜罪 強盜罪與竊盜罪之區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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