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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1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5 題

甲以不明藥物使 A 飲用,趁 A 陷於神智恍惚、毫無意識不能抗拒時,令 A 交付財物新臺幣 10 萬元。甲應負何刑責?
  • A 侵占罪
  • B 詐欺取財罪
  • C 竊盜罪
  • D 強盜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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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個行為人『主動出擊』,透過外力手段讓被害人的身體或精神陷入一個『完全無法保護自己財產』的狀態,這種對人身自由與意志的侵害程度,與單純的『趁人不注意偷偷拿走』或是『說謊讓人自願交出』相比,在法律評價上應該更重還是更輕?為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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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實務精闢分析 (Sarcastic Mode: Activated)

  1. 讚揚?勉強吧。 做得「非常出色」?嗯,你確實辨識出了行為人「主動創造」被害人無法抗拒狀態這個——說實話——相當顯而易見的特徵。這至少說明你對刑法分則中財產犯罪與自由意志的關係,勉強有個入門級的認識。恭喜,你沒完全跑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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