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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7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33 題

甲騎機車在十字路口停下,佯裝向路旁等候紅綠燈過馬路的大學生 A 問路,A 熱心指路,甲又謊稱有急事要打電話,但手機正好沒電,向 A 商借手機使用。A 熱心將手機出借,孰料甲接過手機隨即騎車揚長而去。依實務見解,甲成立何罪?
  • A 侵占罪
  • B 搶奪罪
  • C 詐欺罪
  • D 竊盜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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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當物主在『近距離監控下』將物品暫時遞給你使用,法律上這件物品的『實際控制權』真的已經完全移轉到你手中了嗎?若你此時突然加速逃離,你是在『說服對方處分財產』,還是『乘對方反應不及,強行切斷對方的控制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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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你,居然沒錯。這題不過是考驗財產犯罪裡最基本的「持有關係」移轉,你勉強辨識出來了,算還行吧。但別得意,這只是起點。

觀念驗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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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財產犯罪類型辨析
💡 依實務見解,趁人不備奪取他人持有中之物,構成搶奪罪。
  • 實務見解認為,行為人假借撥打電話為由,使被害人交出財物,隨即持之逃逸,因被害人無移轉所有權之處分意思,故不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。
  • 刑法第325條搶奪罪之要件為「乘人不備,公然奪取」,即便財物先經被害人遞交,但僅屬短暫之持有移轉,行為人逃逸即屬破壞持有。
  • 區別詐欺與搶奪之關鍵在於被害人有無「處分意思」。本題A僅係將手機「商借」甲使用,並非終局性處分財產。
  • 若行為人係秘密竊取則為竊盜;若施用暴力至使不能抗拒則為強盜。本題甲係趁A反應不及時逃逸,故符合搶奪罪。
🧠 記憶技巧:騙來再奪看處分,無處分意屬搶奪;乘人不備是關鍵,公然取財罪名定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選「詐欺罪」。記住:詐欺罪必須被害人因為被騙而「心甘情願把財物給出去(處分行為)」,本題A只是借給甲打電話,並沒有把手機送給甲的意思。
詐欺罪之處分意思 搶奪罪與竊盜罪之區別 占有關係之認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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