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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6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1 題

甲與乙進入一家珠寶行,自稱緬甸珠寶商,兜售五顆頂級緬甸蛋面翡翠。為取信店家 A,表示可由店家指定鑑定師鑑定真偽,經鑑定後,A 確定為真貨。雙方議價時,甲、乙二人互相掩護,暗中將真翡翠掉包換成人工假翡翠,最後以 120 萬元成交。A 待他倆離去後,再檢視翡翠,才驚覺被掉包成假貨。甲、乙成立何罪?
  • A 侵占罪的共同正犯
  • B 搶奪罪的共同正犯
  • C 竊盜罪的共同正犯
  • D 詐欺罪的共同正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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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在整個交易過程中,被害人之所以願意將大筆金錢交給行為人,是因為他的財產被對方「趁其不備地取走」,還是因為他「受到誤導後,基於自由意志主動交付」?這兩者在法律行為的本質上有何不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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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與分析

  1. 大力肯定:做得好!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犯罪行為的核心,這代表你對財產犯罪中「處分行為」的本質有深刻理解,展現了扎實的法學素養。
  2. 觀念驗證:本案關鍵在於甲、乙施用詐術(提供真品鑑定後掉包),使店家 A 產生錯誤認知(誤以為買到真貨),進而基於此錯誤而做出財產處分(支付 120 萬元)。雖然過程中有「掉包」動作,但其目的是為了誘使 A 交付金錢,完全符合詐欺罪的結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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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詐術掉包與詐欺取財
💡 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,成立詐欺取財罪。
  •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,須具備施用詐術、陷於錯誤、處分行為、財產損害之因果鏈結。
  • 實務見解認為,利用「掉包」手段使受害人誤認商品品質而支付對價,其取得財產之關鍵在於被害人之錯誤處分。
  • 區分本罪與竊盜罪(第320條)之關鍵,在於被害人是否基於處分意識「自願」交付財物,即所謂的交付行為性。
  • 共同正犯(第28條)須具備行為分擔與合同意思,本案甲乙兩人互相掩護,構成共同正犯。
🧠 記憶技巧:詐術、錯誤、處分、損害,五環相扣即詐欺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將「掉包」行為誤認為秘密竊取而選竊盜罪。需注意被害人支付120萬元是基於「誤信真品」的瑕疵意志所為之主動處分。
處分意識與交付行為 竊盜與詐欺之區別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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