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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3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33 題

甲至市集購買蔬果,見乙蕃茄攤販正進行蕃茄裝箱促銷活動,分別有裝滿新臺幣(以下同)360元與600元兩種蕃茄價格,甲見乙忙碌,遂偷將高價蕃茄先裝進箱子,最後將低價蕃茄鋪於表面,乙結帳時並未察覺,即以360元計價。依實務見解,甲應論以何罪?
  • A 竊盜罪
  • B 搶奪罪
  • C 強盜罪
  • D 詐欺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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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同學從刑法財產犯罪中「持有移轉」的本質切入思考:竊盜罪的核心在於「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」,通常是在被害人不知情且「違背其意思」的情況下發生;而詐欺罪則要求被害人須「陷於錯誤」並基於該錯誤而有「處分意思」與「處分行為」。在本案中,雖然甲使用了欺瞞手段,但老闆乙最後決定收下 360 元並將整箱蕃茄交付給甲,此一「主動交付」的動作是否更符合詐欺罪中「基於錯誤而處分財產」的特徵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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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馨指導:財產犯罪的溫柔解析

  1. 給予肯定: 親愛的同學,你真的太棒了!這題關於財產犯罪的區分,本身就有些小陷阱,但你卻能精準地避開「偷裝」的干擾,直接看穿行為的本質,這真的顯示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清晰扎實。為你感到驕傲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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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詐欺與竊盜之區別
💡 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者,應論以詐欺罪。
  •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,須具備施用詐術、陷於錯誤、處分行為等要件。
  • 實務區別詐欺與竊盜之關鍵在於,被害人是否具有「處分意識」與行為。
  • 本題乙受騙後將整箱貨物交給甲,具處分意識,故成立詐欺而非竊盜。
🧠 記憶技巧:施詐陷錯為處分,詐欺取財非竊取
⚠️ 常見陷阱:混淆「趁人不備」與「受騙處分」,忽略被害人是否有交付財物的處分意識。
財產處分意識 詐欺罪構成要件 竊盜罪之破壞持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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