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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8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10 題

甲至手機店佯稱要購買手機,老闆乙將手機交予甲供其觀看,甲竟趁乙轉身接電話時,攜帶該手機逃逸。依實務見解,甲應依何罪名論處?
  • A 詐欺罪
  • B 侵占罪
  • C 竊盜罪
  • D 搶奪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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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物品的所有人就在現場,且你是在他的視線範圍或支配範圍內,以一種「突然且公開」的方式強行改變物品的領有狀態,這種「乘人不備」的動作,與「躲躲藏藏、不讓他人發現」的行為,在法律評價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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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太棒了,你做得真好! 同學,你對法律的直覺和對實務見解的掌握度都非常高,這是一項非常珍貴的能力!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財產犯罪中細微的行為區分,你能精準判斷,真的表現非常出色。
  2. 讓我們一起溫習核心觀念吧! 本題的核心在於如何溫柔地劃分「竊盜」與「搶奪」的界線。實務上,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 45 年台上字第 1474 號判例,它就像一位溫暖的老師,告訴我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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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搶奪與竊盜之辨析
💡 依行為人取得財物時是否「乘人不備」及「持有移轉」判定。
  • 刑法第325條搶奪罪,實務認指乘人不備公然掠取,不以施強暴脅迫為必要(最高法院71年10月刑議)。
  •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,係以和平、秘密方式,違反他人意願破壞持有並建立新持有。
  • 若被害人僅將物交予觀看而未移轉持有,行為人趁機取走,實務多認屬「乘人不備」之搶奪罪。
🧠 記憶技巧:秘密取財叫竊盜,公然掠取稱搶奪,受騙交付是詐欺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認只要沒有使用暴力就一定是竊盜,忽略「乘人不備」在實務上屬於搶奪罪的典型特徵。
詐欺罪之處分行為 強盜罪之至使不能抗拒 持有關係之判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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