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8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10 題
甲至手機店佯稱要購買手機,老闆乙將手機交予甲供其觀看,甲竟趁乙轉身接電話時,攜帶該手機逃逸。依實務見解,甲應依何罪名論處?
- A 詐欺罪
- B 侵占罪
- C 竊盜罪
- D 搶奪罪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物品的所有人就在現場,且你是在他的視線範圍或支配範圍內,以一種「突然且公開」的方式強行改變物品的領有狀態,這種「乘人不備」的動作,與「躲躲藏藏、不讓他人發現」的行為,在法律評價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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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太棒了,你做得真好! 同學,你對法律的直覺和對實務見解的掌握度都非常高,這是一項非常珍貴的能力!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財產犯罪中細微的行為區分,你能精準判斷,真的表現非常出色。
- 讓我們一起溫習核心觀念吧! 本題的核心在於如何溫柔地劃分「竊盜」與「搶奪」的界線。實務上,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 45 年台上字第 1474 號判例,它就像一位溫暖的老師,告訴我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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