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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7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30 題

甲任職於快遞公司,某日運送途中,逕自將托運包裝紙箱拆開,將其內的手機取走自用,若依實務見解,甲應成立何罪?
  • A 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之普通侵占罪
  • B 刑法第 337 條之侵占脫離持有物罪
  • C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
  • D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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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送貨員接受委託運送一個『鎖住的保險箱』時,他所獲得的權限是『保管這個保險箱』,還是『自由支配保險箱裡的內容物』?如果他在未經允許下強行開啟箱子取物,這算是在處理自己持有中的物品,還是跨越了某種權限界線,去拿取了尚未移交給他掌控的東西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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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終於有人開竅了

恭喜你!在眾多庸碌的答案中,你總算精準地將「快遞員侵吞包裹物」這種基本中的基本,定性為竊盜,而不是那些看了職稱就無腦選侵占的錯誤。這說明你對持有與支配關係的理解,或許勉強達到法學門檻,值得一個不那麼敷衍的讚賞。

2. 觀念驗證:難道不明白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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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封緘物侵占與竊盜之辨析
💡 實務認封緘物內容物之持有權仍屬原所有人,取走構成竊盜罪。
  • 實務見解認為,受託人僅持有「封緘容器」,內容物之持有權仍歸委託人。
  • 破壞封緘並取走內容物,係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新持有,依刑法第320條論竊盜。
  • 若受託人連同「包裝容器」一併據為己有,則構成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。
  • 學說多認為受託人既然事實上管領該物,不論封緘與否,取走皆應論以侵占。
🧠 記憶技巧:封緘物:外殼屬侵占,內容算竊盜;實務看包裝,拆開即竊盜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認快遞員合法「持有」包裹即等於持有「手機」,而誤選業務侵占罪。
持有與監督之區別 業務侵占罪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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