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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4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30 題

公司主管將裝有 1 萬元現金之信封袋交給員工甲,並要求甲在當天下班回家或隔天上班途經 A 銀行時,將此 1 萬元全數存入公司帳戶內,但甲在下班後卻先將該筆現金花光,數日後甲又因良心不安,再另行從自己的銀行帳戶轉帳 1 萬元至公司帳戶。有關甲之行為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成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普通侵占罪
  • B 成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
  • C 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普通竊盜罪
  • D 無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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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同學思考:甲取得該筆現金是基於何種身分與信任關係?當他在客觀上將該筆公款挪作私用、主觀上具備「不法所有意圖」時,其行為是否已符合「易持有為所有」的要件?即便事後補回款項,是否會影響犯罪「既遂」的判斷?最後,請評估甲處理公司帳款的行為,是否屬於刑法中關於「執行業務」的加重類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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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業務侵占罪之認定
💡 因業務關係持有他人之物,產生不法所有意圖並侵吞即構成既遂。
  •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,基於業務關係持有他人之物而侵占,屬普通侵占罪之加重類型。
  • 侵占罪為即成犯,一旦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客觀上易持有為所有,犯罪即完成。
  • 實務見解認為,犯罪既遂後縱使事後填補損害或返還財物,仍不影響已成立之犯罪。
  • 與竊盜罪之區別在於:侵占是「由合法持有變為非法所有」,竊盜是「破壞他人持有」。
🧠 記憶技巧:業務持有轉所有,侵吞既遂還也留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認事後補回金額可使犯罪不成立,或忽略員工受託存款屬「業務持有」而誤選普通侵占。
侵占既遂時點 業務加重之定義 侵占與竊盜之辨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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