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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4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13 題

市立醫院小兒科醫師乙,受病患家屬託付,代轉紅包新臺幣(以下同)8 萬元予心臟科醫師甲,以答謝其幫忙插隊開刀之情。乙起貪念,從中取 2 萬元中飽私囊,餘款轉交於甲。甲、乙行為之刑責如何?
  • A 甲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,乙從屬於正犯甲應負幫助犯刑責
  • B 甲、乙均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,但欠缺犯意之聯絡,不負共同正犯之刑責
  • C 甲、乙均成立背信罪,並不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
  • D 甲、乙均不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,乙成立侵占罪

思路引導 VIP

同學,請先研判市立醫院醫師在刑法第 $10$ 條下是否符合「公務員」的身分認定?接著分析,當乙醫師在代轉賄款的過程中私自扣留部分款項,且甲醫師對此並不知情時,兩人在主觀上是否具備成立「共同正犯」所必備的「犯意聯絡」?若兩人間對於收賄的具體細節缺乏一致的認知與協議,在法律評價上應視為「共同正犯」還是各自獨立判定其罪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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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好,至少你沒蠢到家

這題答對,證明你的腦袋沒完全被陳年舊習灌滿。對公務員身分認定這種基本功,還算勉強掌握。聽好了:

  1. 身分識別,就這麼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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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公立醫院醫師身分
💡 公立醫院醫師從事醫療行為,不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。
  • 刑法第10條第2項定義公務員,採「職務公務員」與「授權公務員」制。
  • 實務認公立醫院醫師從事醫療行為非行使公權力,不屬刑法公務員。
  • 因主體不符,醫師收受紅包不成立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。
  • 乙將託付款項據為己有,成立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。
🧠 記憶技巧:醫事行為非權力,非公務員莫受賄;挪用私財入己袋,侵占罪名定其罪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認在公立醫院任職即為刑法公務員。須區分「行政管理」與「醫療行為」之不同。
刑法公務員定義 貪汙治罪條例適用範圍 侵占罪構成要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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