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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4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13 題

市立醫院小兒科醫師乙,受病患家屬託付,代轉紅包新臺幣(以下同)8 萬元予心臟科醫師甲,以答謝其幫忙插隊開刀之情。乙起貪念,從中取 2 萬元中飽私囊,餘款轉交於甲。甲、乙行為之刑責如何?
  • A 甲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,乙從屬於正犯甲應負幫助犯刑責
  • B 甲、乙均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,但欠缺犯意之聯絡,不負共同正犯之刑責
  • C 甲、乙均成立背信罪,並不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
  • D 甲、乙均不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,乙成立侵占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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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,請先研判市立醫院醫師在刑法第 $10$ 條下是否符合「公務員」的身分認定?接著分析,當乙醫師在代轉賄款的過程中私自扣留部分款項,且甲醫師對此並不知情時,兩人在主觀上是否具備成立「共同正犯」所必備的「犯意聯絡」?若兩人間對於收賄的具體細節缺乏一致的認知與協議,在法律評價上應視為「共同正犯」還是各自獨立判定其罪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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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好,至少你沒蠢到家

這題答對,證明你的腦袋沒完全被陳年舊習灌滿。對公務員身分認定這種基本功,還算勉強掌握。聽好了:

  1. 身分識別,就這麼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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