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4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13 題
市立醫院小兒科醫師乙,受病患家屬託付,代轉紅包新臺幣(以下同)8 萬元予心臟科醫師甲,以答謝其幫忙插隊開刀之情。乙起貪念,從中取 2 萬元中飽私囊,餘款轉交於甲。甲、乙行為之刑責如何?
- A 甲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,乙從屬於正犯甲應負幫助犯刑責
- B 甲、乙均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,但欠缺犯意之聯絡,不負共同正犯之刑責
- C 甲、乙均成立背信罪,並不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
- D 甲、乙均不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,乙成立侵占罪
思路引導 VIP
同學,請先研判市立醫院醫師在刑法第 $10$ 條下是否符合「公務員」的身分認定?接著分析,當乙醫師在代轉賄款的過程中私自扣留部分款項,且甲醫師對此並不知情時,兩人在主觀上是否具備成立「共同正犯」所必備的「犯意聯絡」?若兩人間對於收賄的具體細節缺乏一致的認知與協議,在法律評價上應視為「共同正犯」還是各自獨立判定其罪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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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邏輯不及格?先搞懂什麼叫「公務員」!
恭喜你沒被「市立醫院」這四個字騙倒,看來你的大腦還沒被填鴨教育塞滿。但別得意太早,這題只是基本功。
- 公務員定義的陷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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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那病患家屬給醫師紅包的行為會構成什麼罪
公立醫院醫師身分
💡 公立醫院醫師從事醫療行為,不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。
- 刑法第10條第2項定義公務員,採「職務公務員」與「授權公務員」制。
- 實務認公立醫院醫師從事醫療行為非行使公權力,不屬刑法公務員。
- 因主體不符,醫師收受紅包不成立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。
- 乙將託付款項據為己有,成立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