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4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8 題
公務員甲透過非公務員之友人乙充當白手套,由乙出面向丙收受賄賂,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,依實務見解乙有無犯罪?
- A 沒有,乙非公務員,不會構成犯罪
- B 沒有,乙沒有為任何違背職務之行為,單純當白手套,只是間接正犯之工具,現行法沒有處罰機制,係立法漏洞
- C 有,乙雖非公務員,不會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,但應構成背信罪
- D 有,乙雖非公務員,但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犯罪,仍會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
思路引導 VIP
請同學思考《刑法》總則中關於「身分犯」之共犯規定:當一個不具備特定職務身分的行為人(如本題之非公務員乙),與具備身分的人(如公務員甲)共同實行犯罪時,依據《刑法》第 $31$ 條第 $1$ 項之規定,法律對於該「無身分」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如何評價的?這種情形是否會因缺乏特定身分而排除其身分罪之成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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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犯之共同正犯
💡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犯罪,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論以正犯。
- 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,因特定關係成立之罪,無此關係者共同實施仍論以正犯。
- 實務認白手套雖無公務員身分,若具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仍成立收賄罪正犯。
- 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,對於無身分之共同正犯,得減輕其刑(裁量減輕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