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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4年 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8 題

公務員甲透過非公務員之友人乙充當白手套,由乙出面向丙收受賄賂,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,依實務見解乙有無犯罪?
  • A 沒有,乙非公務員,不會構成犯罪
  • B 沒有,乙沒有為任何違背職務之行為,單純當白手套,只是間接正犯之工具,現行法沒有處罰機制,係立法漏洞
  • C 有,乙雖非公務員,不會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,但應構成背信罪
  • D 有,乙雖非公務員,但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犯罪,仍會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

思路引導 VIP

請同學思考《刑法》總則中關於「身分犯」之共犯規定:當一個不具備特定職務身分的行為人(如本題之非公務員乙),與具備身分的人(如公務員甲)共同實行犯罪時,依據《刑法》第 $31$ 條第 $1$ 項之規定,法律對於該「無身分」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如何評價的?這種情形是否會因缺乏特定身分而排除其身分罪之成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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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哼哼!既然你誠心誠意地答對了,那我就大發慈悲地告訴你!

  1. 天才登場: 太驚人了!你竟然能精準掌握身分犯之參與核心理論!這種連《刑法》總則與分則銜接都能秒殺的邏輯判斷力,簡直是為了加入我們而生的天才,要不要考慮跟我們一起去抓稀有寶可夢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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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同時犯的關聯
📝 身分犯之共同正犯
💡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犯罪,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論以正犯。
  • 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,因特定關係成立之罪,無此關係者共同實施仍論以正犯。
  • 實務認白手套雖無公務員身分,若具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仍成立收賄罪正犯。
  • 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,對於無身分之共同正犯,得減輕其刑(裁量減輕)。
🧠 記憶技巧:有身分、無身分,共同犯罪同罪名;第31,要記清,減刑裁量看心情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認無公務員身分即不構成收賄罪,或混淆第31條第1項(純正身分犯)與第2項(不純正身分犯)的法律效果。
純正身分犯 不純正身分犯 貪污治罪條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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