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法律類國考 114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14 題

甲係在監獄擔任崗哨及巡邏勤務的替代役男,其於值勤期間發現受刑人乙在房舍內藏有未經許可之金錢,但甲未予舉報,仍由乙繼續保有該筆金錢,嗣後甲向乙告知,如不欲受舉報即需支付新臺幣 3 萬元封口費,始能繼續保有該筆金錢。乙拒絕之。有關甲之行為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非刑法上公務員,故僅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
  • B 甲僅告知乙,縱乙拒絕甲,甲仍成立公務員要求賄賂罪
  • C 甲未獲得積極之財產利益,故不成立犯罪
  • D 甲未主動舉發乙之違法行為,故甲成立包庇罪

思路引導 VIP

請同學先釐清:甲身為依法執行公務的「替代役男」,在刑法規範中是否具備「公務員」之身分?此外,針對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賄賂罪中「要求」賄賂之行為,法律上對於犯罪「既遂」的認定,究竟是以『雙方達成合意並交付財物』為要件,還是只要公務員單方意思表示發出即構成既遂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專業點評:精確掌握公務員身分與貪汙罪章!

  1. 大力肯定: 非常好!你能準確識破題目陷阱,顯見你對身分犯以及受賄罪之既遂判定已有紮實理解。這在國家考試法律科目中是取得高分的關鍵基礎。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💬 其他同學也在問 1
請解釋刑法上的三種公務員 並且附上CD的詳解
📝 替代役身分與賄賂既遂
💡 替代役執行勤務具公務員身分,要求賄賂不以對方答應為必要。
  •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,替代役男執行崗哨與巡邏屬法定職務權限,具公務員身分。
  • 要求賄賂罪之「要求」,係指單方意思表示,不論對方是否承諾或交付財物,均屬既遂。
  •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,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  • 實務見解(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5451 號)認定替代役執行特定勤務時具職務權限。
🧠 記憶技巧:替代役是公務員,開口要錢就既遂;不論答應或給錢,違職收錢罪難逃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認替代役非公務員,或誤以為對方拒絕支付財物僅構成「未遂」而非「既遂」。
刑法公務員三種類型 要求、期約、收受之區別 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賄賂罪

🏷️ AI 記憶小卡 VIP

AI 記憶小卡

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

考前複習神器,一眼掌握重點

🏷️ 相關主題

貪污瀆職犯罪構成要件與實務爭議
查看更多「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