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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0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12 題

警員甲承辦派出所文具用品之購買業務,表明警察身分而要求文具行老闆 A 減價打折,A 念及警方執法辛苦,應允以成本價供應文具,不料,甲僅支付部分價金,耍賴拒不給付餘款。甲之刑責為何?
  • A 甲成立公務員違法剋扣罪
  • B 甲成立公務員圖利罪
  • C 甲成立詐欺取財之不純正瀆職罪
  • D 甲、A 間屬民事糾葛,甲不構成刑事犯罪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當一位公務員進入民間商店進行一般買賣交易時,他與店主之間的法律地位是「上下隸屬」還是「平等互惠」?若在此平等關係中發生了「拿貨不給錢」的爭議,法律體系通常會優先將其視為『公法上的權力濫用』,還是『私法上的金錢糾紛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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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馨提點:看清行為本質,法律學習更上一層樓

  1. 親愛的同學,你真的很棒! 看到你這麼清晰地區分了『身分』和『行為性質』,前輩替你感到驕傲。這正是法律學習中一個很重要的里程碑,代表你的基礎觀念非常紮實喔!
  2. 觀念驗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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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公務員與民事糾葛
💡 區分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與私人民事債務不履行
  • 圖利罪(刑法第131條)需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違背法令,使自己或他人得利。
  • 違法剋扣罪(刑法第129條第2項)對象為應發給之款物,不包含私人買賣欠款。
  • 實務見解認為,單純利用身分獲得折扣並拒付尾款,若無施用詐術,僅屬民事糾紛。
  • 詐欺取財罪(刑法第339條)須具備施用詐術、他人陷於錯誤及財產損失之要件。
🧠 記憶技巧:圖利要違法、剋扣扣公款、欠債找民事、詐欺需施詐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將公務員所有的不當獲利行為皆視為圖利罪,忽略「執行職務」與「違背法令」的嚴格構成要件。
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詐欺罪與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區別 公務員身分犯罪之加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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