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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3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17 題

關於侵害國家權力運作法益的犯罪敘述,依實務見解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刑法第161 條第2項以強暴脅迫脫逃之罪為第135條妨害公務罪之特別規定,於該當二者之構成要件時,應直接適用前者
  • B 妨害公務罪,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加以妨害為要件,若超越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,即不得謂為依法執行職務
  • C 刑法第143 條所謂有投票權之人,包括收賄時尚不具投票資格,但收賄後獲得投票權而得履行期約事項之人
  • D 刑法第131條圖利罪所謂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,僅指一切有形增加之財產數額,不包括法律上應減少而未減少之利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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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同學深入思考,在刑法第 $131$ 條圖利罪中,關於『不法利益』的法律定義,實務見解是否僅限於財產總額的絕對增加(即積極利益)?若透過不法手段使得本應支出的法律負擔得以免除(即消極利益),這種『應減少而未減少』的經濟價值,在法律评价上是否與獲取新財產具有相同的評價意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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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答對!法學邏輯相當紮實

  1. 觀念驗證: 本題的核心在於圖利罪(刑法第131條)中「利益」的定義。實務見解一向主張,所謂「不法利益」應從廣義解釋,包含一切足以使其財產增加或地位提升之價值。這不僅限於資產的積極增加,也包含應支出而未支出、應減少而未減少之消極利益(例如免除債務、省下規費)。選項 (D) 限制了利益的範疇,故為錯誤敘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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