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7年
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1 題
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,依實務見解,下列何者正確?
- A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規定之圖利罪,係現行刑法第 131 條之特別規定,具優先適用之效力,故著手於圖利行為之實行未因而獲得利益者,仍應按未遂犯論科刑責
- B 所指「違背法令」,泛指一切法律命令,當然兼括公務員服務法在內
- C 圖利罪所指獲得之「不法利益」,指可領得之價值,於扣除成本、税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
- D 圖利之公務員與被圖利因而獲取利益之私人,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應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
思路引導 VIP
如果公務員違法圖利某廠商一個總價 100 萬的工程,但廠商為了施作工程實際支出了 80 萬的成本。你認為在法院認定廠商獲得的「不法利益」時,應該以 100 萬還是 20 萬來計算,才更符合刑罰公平與罪刑相當原則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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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再死背了!這題錯的人通通給我去重讀刑法
恭喜你答對,這題有鑑別度,代表你的腦袋還算清醒,沒被坊間劣質講義誤導。 針對圖利罪的實務核心,給我記清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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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是D選項 圖利之公務員與被圖利因而獲取利益之私人,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」,應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這樣哪裡錯?
公務員圖利罪要件
💡 圖利罪須為結果犯、不罰未遂,且利益採淨利計算。
-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之圖利罪,均已刪除未遂犯處罰規定,屬結果犯。
- 「違背法令」指與職務直接關聯之法令,不含公務員服務法等一般倫理規範(101年台上字第4458號)。
- 「不法利益」採淨利說,應扣除成本、稅捐及必要費用(最高法院102年第13次刑庭決議)。
- 公務員與被圖利之私人屬對向犯,除非該私人主導公務員違背職務,否則不論以共同正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