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7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1 題
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,依實務見解,下列何者正確?
- A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規定之圖利罪,係現行刑法第 131 條之特別規定,具優先適用之效力,故著手於圖利行為之實行未因而獲得利益者,仍應按未遂犯論科刑責
- B 所指「違背法令」,泛指一切法律命令,當然兼括公務員服務法在內
- C 圖利罪所指獲得之「不法利益」,指可領得之價值,於扣除成本、税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
- D 圖利之公務員與被圖利因而獲取利益之私人,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應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
思路引導 VIP
若某人透過公務員非法取得工程合約,但他確實支出了鋼筋與工錢,法律若要處罰其「不法獲得的利益」,我們應該計算他收到的「整張支票總額」,還是該考量他原本就必須付出的「獲利差額」才符合公平正義?
公務員圖利罪要件
💡 圖利罪須為結果犯、不罰未遂,且利益採淨利計算。
-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之圖利罪,均已刪除未遂犯處罰規定,屬結果犯。
- 「違背法令」指與職務直接關聯之法令,不含公務員服務法等一般倫理規範(101年台上字第4458號)。
- 「不法利益」採淨利說,應扣除成本、稅捐及必要費用(最高法院102年第13次刑庭決議)。
- 公務員與被圖利之私人屬對向犯,除非該私人主導公務員違背職務,否則不論以共同正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