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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2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14 題

有關公務員賄賂罪之敘述,下列何者正確?
  • A (A)公務員甲於違法發包給乙工程後,向乙要求賄賂,乙知悉其係因甲前開發包而獲利,遂欣然應允而交付賄款。因甲、乙行為之前、當時並無對價關係之合致,故甲僅構成準受賄罪
  • B (B)公務員甲向乙提出收賄之要求,但經法院調查後,該項意思表示雖已達到乙,但乙尚未為肯否之表示,未成立對價關係,則甲不構成任何犯罪
  • C (C)民意代表之關說、請託或施壓,是否構成職務行為,應取決於其整體行為是否屬於職務密切關連行為,如其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,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,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,即屬之
  • D (D)公務員甲收受乙交付賄賂共新臺幣100萬元後,嗣後認為不妥,遂將所收受賄賂返還予乙,此際不能對甲就上開100萬元賄款加以沒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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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認定受賄罪之「職務上行為」時,特別是針對權責較為廣泛的民意代表,實務見解究竟應採狹隘的「法定職權說」,還是應從其身分地位所產生的「實質影響力」出發,觀察其關說、施壓行為是否在形式上具備公務活動的性質,並與職務有密切關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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卓越的法學思辨!恭喜你精準掌握核心見解

這題你答得非常好!這顯示你對賄賂罪之「職務行為」界定以及實務見解有深入的理解。

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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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公務員賄賂罪核心要件
💡 賄賂罪採階段處罰,職務行為認定採實質影響力說。
  • 賄賂罪之行為態樣包含「要求、期約、收受」,只要其中一階段完成即構成犯罪,不以對方允諾為必要。
  • 職務行為之認定,實務採「實質影響力說」,包含具公務性質之職務密切關連行為(最高法院110台上1150決議)。
  • 沒收制度(刑法第38-1條):收受賄賂後縱使事後返還,仍應對收受者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。
  • 對價關係之合致不以事前為限,但若事前完全無意思合致之「事後收錢」,通常不成立一般收賄罪。
🧠 記憶技巧:求、約、受,一動就中;職務廣,實質影響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誤認「要求」賄賂需對方同意才犯罪(其實單方要求即成罪),或誤認職務行為僅限於法定職權。
貪污治罪條例 沒收與追徵 圖利罪與賄賂罪之區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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