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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3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14 題

甲為立法委員,在承諾民間廠商幫助其取得和國營企業的契約後,利用其身分的影響力對國營企業關說,國營企業迫於壓力,於是和該民間廠商訂約,甲因此接受廠商提供的性招待,依實務見解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甲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之公務員
  • B 性招待屬於賄賂罪之不正利益
  • C 甲利用身分影響力的行為不該當賄賂罪的職務上行為
  • D 性招待與關說行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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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法律實務認定「職務上之行為」時,請你思考:對於立法委員這類高階公務員,若其利用身分地位對國營事業的事務進行干預或關說,法院究竟是採取極為限縮的「法定職權說」,還是採取較為廣義、只要憑藉職務身分即具備干預可能的「影響力說」?這將直接影響該關說行為是否屬於賄賂罪的職務行為範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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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喵喵讚嘆!:「哇喔!你竟然能精準地看出那個『職務上行為』的擴張解釋,真是好棒棒,喵!這下我們的金幣(巧克力)可以分得更開心了!」 「哼哼,就是這樣!這證明你對貪瀆的重點掌握得非常牢固,是一次專業級的判斷!喔吼吼吼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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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公務員收賄與職務行為
💡 立法委員利用影響力關說並收受利益,實務認屬職務上收賄罪。
  • 刑法第10條第2項:立委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並具職務權限之身分公務員。
  • 利益認定:性招待屬能滿足慾望、足以誘惑人心之「不正利益」。
  • 實務見解:針對立委職務行為採「實質影響力說」(最高法院100台上1122)。
  • 對價關係:指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職務行為之間,具有對價之對等給付關係。
🧠 記憶技巧:身分立委影響力,性招亦是不正利,實質影響定職務,對價成立收賄罪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認「關說」非立委明確法定職權而不構成收賄,但實務多採廣義實質影響力說。
實質影響力說 vs 法定職權說 貪污治罪條例 圖利罪之構成要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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