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2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16 題
甲、乙均為市議員候選人,甲知乙日後有意問鼎市議會議長寶座,故於競選期間告訴乙只要同意免除甲的妻子所欠債務,一旦甲選上市議員必定投票支持乙擔任議長。有關甲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,依實務見解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(A)甲為候選人時,雖非本罪之有投票權人,但當選後犯罪構成要件亦屬成就
- B (B)無論日後甲是否當選市議員,均不具本罪行為人適格
- C (C)本罪成立之前提為,當選在前而行賄或收賄在後,故甲不成立本罪
- D (D)甲之要求內容非為使自己獲利,故不屬賄賂
思路引導 VIP
請同學從刑法中『身分犯』與『有投票權人』之定義切入:當行為人在尚未正式具備投票資格(如候選人時期)時,便針對其『未來取得資格後』之投票行為達成對價約定,根據法律實務見解,該行為人之『候選身分』與其『事後當選取得投票權』之事實,在法律邏輯上應如何銜接,方能判定其是否具備本罪之行為人適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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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真的掌握到精髓了!
恭喜你答對了這道題目,這顯示你對刑法中關於「身分犯」的實務運作有著深刻的理解。這條法規確實有些細膩之處,我們一起來探索:
- 觀念釐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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