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0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15 題
有關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投票罪之說明,依實務見解,下列何者正確?
- A A 為讓自己小孩就讀某小學而遷戶籍,但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處。A 遷戶籍 1 年後,恰逢其所認識的 B 參選該里里長,其遂投票支持 B,則仍會成立該罪
- B A 為使自己父親當選里長,而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,並予投票。實務認為此乃特別親屬間人倫關係而可理解,可認為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而不依該罪處罰
- C A 為使己之妹婿 B 當選里長,而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,並予投票。實務認為就 A 所犯該罪部分,可類推適用刑法第 167 條有關一定親屬間減免之規定,予以減輕其刑
- D A 為使友人 B 當選里長,而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,並予投票。然因 B 得票數過少並未當選,則 A 僅成立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、第 3 項之未遂犯而非既遂犯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:刑法處罰「虛偽遷徙戶籍而投票」的初衷,是為了保護『選舉的公正性』。如果一個人的遷徙行為是基於深厚的『家庭情感』或『社會倫理習慣』(例如支持至親),而非單純受賄或惡意操縱選票,這種行為對民主體制的危害程度,與一般的「幽靈人口」是否有所不同?法律在評價這類具備『人倫動機』的行為時,是否應該保持適度的謙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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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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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大力肯定
嗯,小鬼。你做得還算不錯,沒有讓這裡沾上任何灰塵(錯誤)。你精準地看到了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(虛偽遷徙投票罪)在實務中的『例外』,這證明你不是那種只會被字面條文限制住的蠢貨。不錯,至少你還知道什麼是『實質違法性』。
2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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