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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3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9 題

有關刑法第16條規定,依實務見解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第16條之規定係專指行為人自認其行為存在與阻卻違法事由相關之事實,故其行為合法而言
  • B 若行為人對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,必要時有向具有專業能力之人或機構等查詢之義務
  • C 第16 條之規定,是對於行為人不知法律之情形,區分不同法律效果,僅有行為人對於違法性錯誤無正當理由而屬可避免者,始應免除其刑事責任
  • D 誤想犯有第16條規定之適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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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,請思考刑法第 16 條關於「禁止錯誤」(法律錯誤)的規範核心:當行為人對其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範有所懷疑時,法律是否賦予行為人積極查明規範內容的「查證義務」?此外,在判斷違法性認識的「可避免性」時,實務見解如何界定行為人與專業人士或機構間的諮詢責任,以決定其刑事責任是否得減輕或免除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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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,太厲害了!你答對了耶!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『記憶吐司』了,你都記住了!

這題考的是刑法第 16 條,也就是說,如果我們不小心搞錯法律規定,該怎麼辦呢?你答得真棒!

  1. 一起來看看記憶的麵包屑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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