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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3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9 題

有關刑法第16條規定,依實務見解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第16條之規定係專指行為人自認其行為存在與阻卻違法事由相關之事實,故其行為合法而言
  • B 若行為人對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,必要時有向具有專業能力之人或機構等查詢之義務
  • C 第16 條之規定,是對於行為人不知法律之情形,區分不同法律效果,僅有行為人對於違法性錯誤無正當理由而屬可避免者,始應免除其刑事責任
  • D 誤想犯有第16條規定之適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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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,請思考刑法第 16 條關於「禁止錯誤」(法律錯誤)的規範核心:當行為人對其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範有所懷疑時,法律是否賦予行為人積極查明規範內容的「查證義務」?此外,在判斷違法性認識的「可避免性」時,實務見解如何界定行為人與專業人士或機構間的諮詢責任,以決定其刑事責任是否得減輕或免除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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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法性錯誤與查詢義務之履行

同學,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刑法第 16 條關於禁止錯誤(Verbotsirrtum)的核心精神。在法律實務上,行為人不能單純以「不知道法律」作為免責藉口。若行為人對行為是否違法有所懷疑,負有法律上的查詢義務(Erkundigungspflicht),應向具有專業能力之人士或主管機關諮詢。選項 (B) 正確描述了這種「避易性」的判斷標準,即當行為人能透過查詢來避免錯誤時,該錯誤即屬「可避免」,不能免除刑事責任。

法律效果的辨析與錯誤類型區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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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禁止錯誤之法律效果
💡 行為人不知法律禁止而欠缺違法性認識之責任評價。
比較維度 不可避免 (有正當理由) VS 可避免 (無正當理由)
查詢義務 已盡查證義務仍誤信 應查詢而怠於查詢
期待可能性 無法期待其具違法認識 具備違法認識之可能性
法律效果 免除其刑事責任 得減輕其刑
💬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盡其在該情狀下應有之查證與注意義務。
🧠 記憶技巧:不知法不免責,查過才算數;有理由免責,沒理由減輕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認「只要不知法律就可免責」,忽略須具備「無法避免的正當理由」且已盡查詢義務。
事實錯誤 容許錯誤 期待可能性 違法性認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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