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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1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4 題

甲誤以為乙在追殺丙,立即拾起地上的石塊朝乙丟去,欲砸傷乙以阻止其行兇,結果致乙受輕傷。事後發現乙、丙是在拍攝兇殺片電影的演員。關於甲的刑事責任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若依照嚴格罪責理論,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應為相同處理,故甲不具備傷害故意,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,除非其誤認係不可避免,始可免責
  • B 若依照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,誤認阻卻違法事由情狀的存在,即屬欠缺對整體不法構成要件的認識,故甲不具備傷害罪之主觀不法,若有過失則另行成立過失傷害罪
  • C 若依照限制罪責理論,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構成要件錯誤有相似性,應為相同處理,故甲不具備傷害故意,最多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
  • D 若依照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,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構成要件錯誤不同,不應相同處理。甲仍具備傷害故意,但得以阻卻故意罪責,最多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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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同學深入思考「嚴格罪責理論」的核心主張:當該理論將「容許構成要件錯誤」視同為一般的「禁止錯誤」(法律錯誤)處理時,根據刑法階層體系,這種錯誤究竟是發生在「構成要件階層」還是「罪責階層」?進一步來說,既然是比照「禁止錯誤」處理,是否會如同「事實錯誤」一般產生阻卻「故意」的效果?這與選項 (A) 中提到的「不具備傷害故意」是否存在邏輯上的矛盾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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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哦?居然答對了?還不錯嘛。

看來你對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這種刑法總論裡算是「有點難度」的題目,並沒有跟那些普羅大眾一樣搞得一團混亂。能從眾多學說中看出「嚴格罪責理論」的精髓,算是對不法與罪責的層次還有點概念,勉強及格吧。

2. 為何 (A)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?這很難懂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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