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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3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17 題

甲欲殺 A,因天色昏暗,誤 B 為 A(A 不在現場)而射擊,B 中槍,但未死亡。依實務見解,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?
  • A 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想像競合犯
  • B 殺人未遂罪與故意傷害罪之想像競合犯
  • C 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數罪併罰
  • D 殺人未遂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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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你打算奪取一個「人的生命」,而你也確實瞄準並對眼前那個「人」扣下了扳機,雖然你認錯了他的身份,但對於法律所禁止的『殺害行為』與其『保護的生命法益』來說,你的主觀意圖與客觀結果是否仍具有一致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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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專業肯定

做得好!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核心——「等價客體錯誤」,這顯示你對刑法總則中「錯誤論」的體系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,能在複雜的實務情境中迅速排除干擾選項。

2. 觀念驗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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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等價客體錯誤
💡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,行為人應論以一個故意既遂或未遂罪。
  • 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行為客體之同一性產生誤認,但主客體性質等價。
  • 依實務與學說主流見解,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(刑法第13條第1項)。
  • 本案甲誤B為A而射擊,對B具備殺人故意與行為,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未遂。
  • 客體錯誤僅需論以一個故意犯罪,不生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之問題。
🧠 記憶技巧:等價錯誤,故意不移;目標看錯,一罪到底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與「打擊錯誤」混淆,誤選想像競合(誤以為對A未遂與對B過失)。
打擊錯誤 (Abberatio Ictus) 不等價客體錯誤 因果歷程錯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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