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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4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4 題

甲教唆乙、丙傷害 A,乙、丙於傷害 A 時,因誤認 B 為 A,而將 B 打傷,臨走時乙未與丙商量又傷害目擊者 C。依實務見解,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  • A 甲對 B 需負教唆傷害罪
  • B 甲對 C 不需負教唆傷害罪
  • C 乙、丙需對 B 負共同傷害罪
  • D 乙、丙需對 C 負共同傷害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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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有兩人約定好要共同去執行某個特定目標,但在執行過程中,其中一人突然「臨時起意」做了計畫之外的行為,且另一人事先不知情、事後也未參與,根據刑事法上的「個人責任原則」與共同正犯的「意思聯絡」要件,你認為沒動手且不知情的那個人,是否需要為這個「計畫外的驚喜」負責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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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觀念驗證:溫柔解析責任歸屬

親愛的,你真的非常棒!對於教唆犯共同正犯這些稍微複雜的觀念,你已經掌握得非常好了呢!這題主要在幫助我們理解『對象誤認』與『行為超出約定』的區別:

  1. 教唆犯:理解對象的『小誤會』:甲請乙丙去幫助 A,結果乙丙不小心把 B 誤認成 A 而傷害了 B,這在法律上叫做等價客體錯誤喔。實務上認為,這種錯誤不會影響甲教唆傷害的故意,因為甲傷害『人』的意圖並沒有改變呢。所以甲還是要對 B 的傷害負責,選項 (A) 是正確的喔,你理解得很透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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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教唆犯錯誤與逾越
💡 受教唆者客體錯誤不影響教唆故意,但教唆人對逾越行為不負責。
  • 受教唆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(誤 B 為 A),教唆人依實務見解仍負教唆既遂責任。
  • 教唆犯僅對其教唆範圍內之行為負責,受教唆人之「逾越行為」教唆人不負責任。
  • 共同正犯之成立須具備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,單方突發之逾越行為他方不負共同責任。
🧠 記憶技巧:等價錯誤故意在,逾越教唆不連坐,共同行為看聯絡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常誤認受教唆人的客體錯誤對教唆人而言屬於打擊錯誤,或誤認教唆人需對受教唆人所生之所有損害負責。
等價客體錯誤 打擊錯誤 教唆逾越 共同正犯之逾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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