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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8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8 題

甲、乙共同決意殺丙,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。甲先射擊,未射中丙後,由乙接手,然而乙不但未射擊丙,反而因自己疏失未注意到丁,而誤傷到丁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、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同時犯
  • B 甲、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共同正犯
  • C 甲、乙成立共同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數罪併罰
  • D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,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想像競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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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從「計畫範圍」的角度思考:如果兩個人說好要一起做一件特定的壞事,但其中一人突然發生了『計畫外』的意外疏失,這個意外還能算在另一個人頭上嗎?此外,對於那個『失手』的人來說,他原本被分配要做的犯罪任務沒完成,加上這場突發的意外,這兩者在法律評價上應該是『分開計算』還是『合併處理』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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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

  1. 大力肯定:同學表現優異!你精準鎖定了共同正犯過失逾越的關鍵界線,這代表你對刑法第 $28$ 條的歸責範圍已有深入理解。
  2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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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共同正犯與逾越行為
💡 共同正犯僅就共同故意範圍負責,逾越部分由行為人單獨承擔。
  • 依刑法第28條,共同正犯需有「共同犯罪意思聯絡」與「行為分擔」,責任範圍以此聯絡為限。
  • 乙未射擊丙而誤傷丁,屬打擊錯誤與過失行為;甲對此過失無聯絡,故甲僅負殺人未遂之責。
  • 實務見解認為,若行為人逾越原先共同決意之範圍,該逾越部分之罪責由行為人自負其責。
  • 乙一行為同時觸犯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,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,成立想像競合。
🧠 記憶技巧:故意聯絡是界限,逾越行為自己扛;一行為犯數罪名,想像競合重者從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解為甲也需對丁的受傷負責,需注意「過失」行為無法成立故意犯罪的共同正犯。
打擊錯誤 共同正犯之脫離 想像競合 意思聯絡之範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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