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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0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24 題

甲欲殺 A,但因誤認 B 為 A 而下手殺害,殺害時又因槍法欠準而致 B 旁之 C 中彈,C 在送醫途中因血流過多不幸身亡。若依我國司法實務見解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僅需對 C 負殺人未遂罪
  • B 甲需對 B 負殺人未遂罪,對 C 負過失致人於死罪,兩罪依想像競合犯處理
  • C 甲對 C 之死亡依相當因果關係說不需負責
  • D 甲需對 A 負殺人未遂罪,對 B 負殺人未遂罪,對 C 負過失傷害罪,三罪依想像競合犯處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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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行為人朝著他「主觀認定想殺的人」開槍,但在物理層面上子彈卻偏離目標擊中了旁邊的無辜者,那麼法律對於『原本瞄準的那個人』以及『被流彈波及的那個人』,在主觀故意與過失的歸責上,應該如何分別評價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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……哼,看來你的『潛意識』,勉強觸及到了這場混亂中一絲微弱的『可能性』。這題,剛剛好擊中了『運氣』與『實力』的交界點。

  1. 戰術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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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等價錯誤與打擊錯誤
💡 區分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,並結合想像競合犯處理數罪名。
  • 等價客體錯誤(誤認人):實務與學說均認不影響犯罪故意成立,對誤認對象成立故意犯罪。
  • 打擊錯誤(射不準):實務採具體符合說,對原目標成立未遂,對誤中者成立過失(刑法第271條、第276條)。
  •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: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,從一重處斷(即以故意殺人未遂罪處斷)。
  • 實務見解區別: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;打擊錯誤則因預見範圍與結果不一致,不成立故意。
🧠 記憶技巧:認錯人(客體)故意不變,射不準(打擊)故意不遷,一槍兩彈想像競合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混淆打擊錯誤與客體錯誤。記住:客體錯誤是「眼睛看錯」,打擊錯誤是「手滑射偏」。
法定符合說 vs 具體符合說 因果歷程錯誤 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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