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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4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1 題

有關刑法上錯誤論敘述,下列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把乙從橋上推到河中,希望乙溺斃,但乙最後頭部撞到橋墩而死,此時應否定甲的殺人故意
  • B 甲以殺人之意思緊勒乙,導致乙昏迷,但甲誤認乙已死,故將其埋入土中,最後乙因被土覆蓋口鼻而窒息死亡,此時依實務見解甲仍應負擔殺人罪責
  • C 甲想要殺乙,所以看準了乙和丙、丁同在一間房間時,用一顆炸彈丟進三人所在的房間,導致在爆炸範圍的乙、丙、丁均因爆炸而死,此時僅能肯定甲對乙有殺人故意,對於丙、丁只能成立過失犯
  • D 甲以殺人的意思,在公眾使用道路放地雷想要炸死乙,偶然經過的丙踏到地雷被炸死,此時應否定甲殺人的故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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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在『因果歷程錯誤』的範疇中,若行為人的一連串行為最終導致了預期的死亡結果,但具體致死原因與其預想的執行階段有所出入(例如:誤認已死亡而進行處分行為),法律上如何判定該偏離是否屬於『非本質的因果歷程錯誤』而不影響故意的成立?此外,請嘗試辨析『打擊錯誤』(方法錯誤)與『等價客體錯誤』在主觀認知與客觀事實不一致時,依據『法定符合說』對於阻卻故意的影響有何本質上的不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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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詳解:專業分析與要點掌握

恭喜你正確選取了 (B) 選項。本題旨在檢驗考生對刑法上因果歷程錯誤及實務見解的理解。

2. 觀念驗證:為什麼 (B) 是標準答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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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刑法因果歷程錯誤
💡 行為人主觀認識與客觀發生之因果歷程不一致時之評價。
  • 因果歷程錯誤:非本質之偏離不影響故意,僅在偏離具重大性且不可預見時才阻卻故意。
  • 概括故意(實務):將前後數個行為視為單一整體,論以殺人既遂罪(如先勒昏後誤死於埋屍)。
  • 二行為說(學說):將行為拆分為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,再依競合論處,惟實務不採。
  • 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:法益價值相同之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;打擊錯誤則有法定與具體符合說之爭。
🧠 記憶技巧:因果偏離不礙故意,概括行為一體論之;客體同價不失故意,打擊錯誤學說有爭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常誤以為只要死法跟預計的不同(如溺死變撞死)就會阻卻故意,事實上只要在風險實現範圍內均成立既遂。
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 客體錯誤 打擊錯誤 客觀歸責理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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