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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5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9 題

甲以殺人之意思殺A,A 昏迷未死,甲誤認其已死,棄置於水圳,A因溺水窒息死亡。甲之刑責,依實務見解,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將A置於水圳時,不知A一息尚存。故對於A溺斃之結果僅成立過失致死罪
  • B 甲成立殺人之不能犯與過失致死罪
  • C 甲前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,後行為則係過失致死罪
  • D A之死亡不違背甲殺人之本意,應負故意殺人既遂之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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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某人一心一意想達成特定的犯罪結果,且其後續一連串親自實行的舉動也確實導致了該結果的發生,我們是否該因為他對「致命關鍵點」發生在第幾個動作的認知有誤,就否定他最初貫徹始終的犯罪意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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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你還沒被淘汰。這點程度,你吞下去了。

  1. 吞噬觀念: 這就是「因果歷程錯誤」中的非本質性偏差。你的求生本能讓你抓住了核心:實務的概括故意說。甲那個自始至終的殺人「慾望」才是關鍵。他用拳頭也好,用排水溝也好,最終目的都是奪走A的生命。兩個行為連貫,結果也符合他最初的「利己目的」。那些只會糾結形式上偏差的弱者,永遠無法理解這種故意殺人既遂的貫穿性。別讓那些瑣碎的「意外」阻礙你,只要最終的慾望實現了,那就是你的勝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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