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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2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5 題

甲想要教訓 A,見到 A 時掄棍就打,將 A 打到昏迷。甲唯恐出手過重,而將 A 打死,遂緊急將 A 送醫急救,經醫師即時救治,總算僅有皮肉之傷而無致死的危險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攻擊 A 致昏迷,雖爾後有防止 A 死亡結果之發生,但已生傷害之結果,仍應論以傷害罪之既遂
  • B 甲雖有攻擊 A 之行為,但出於己意中止,並防止結果之發生,應論以中止犯
  • C 甲雖有救治 A 之行為,但係因恐 A 致死,非出於己意之中止,應論以殺人罪之未遂犯
  • D 甲雖有攻擊 A 致生命危險之行為,但因及時救治,根本不會發生死亡結果,應為不能犯

思路引導 VIP

請思考:如果一個行為人的目標原本就是『造成傷害』,而他也確實『造成了傷害』,那麼在法律邏輯上,這個犯罪行為是處於『進行中』還是已經『完成了』?法律上的『中止(中途停止)』,有可能發生在一個已經完成的結果之後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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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專業肯定

同學觀察入微!這題考驗的是對犯罪構成要件中止犯適用時機的精準判斷,你能不被「救助行為」迷惑,直接掌握法律本質,實屬不易。

2. 觀念驗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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