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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2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5 題

甲想要教訓 A,見到 A 時掄棍就打,將 A 打到昏迷。甲唯恐出手過重,而將 A 打死,遂緊急將 A 送醫急救,經醫師即時救治,總算僅有皮肉之傷而無致死的危險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攻擊 A 致昏迷,雖爾後有防止 A 死亡結果之發生,但已生傷害之結果,仍應論以傷害罪之既遂
  • B 甲雖有攻擊 A 之行為,但出於己意中止,並防止結果之發生,應論以中止犯
  • C 甲雖有救治 A 之行為,但係因恐 A 致死,非出於己意之中止,應論以殺人罪之未遂犯
  • D 甲雖有攻擊 A 致生命危險之行為,但因及時救治,根本不會發生死亡結果,應為不能犯

思路引導 VIP

請思考:如果一個行為人的目標原本就是『造成傷害』,而他也確實『造成了傷害』,那麼在法律邏輯上,這個犯罪行為是處於『進行中』還是已經『完成了』?法律上的『中止(中途停止)』,有可能發生在一個已經完成的結果之後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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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專業肯定

同學觀察入微!這題考驗的是對犯罪構成要件中止犯適用時機的精準判斷,你能不被「救助行為」迷惑,直接掌握法律本質,實屬不易。

2. 觀念驗證
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傷害既遂與中止適用
💡 犯罪既遂後即無中止犯適用空間,事後救助不影響既遂之認定。
  • 依刑法第27條規定,中止犯以「未遂」為前提。若犯罪已達既遂,則無適用餘地。
  •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,行為人主觀上有傷害故意,客觀上已造成傷害結果,即屬既遂。
  • 實務見解認為,若行為人無殺人故意,縱使事後防免死亡結果,對已成之傷害既遂不生中止效力。
  • 區分傷害與殺人故意:應綜合考量下手輕重、攻擊部位及事後態度,本題僅具傷害故意。
🧠 記憶技巧:既遂之後無中止,未遂防果才成立;故意內容定罪名,成傷即屬傷害既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以為只要有救人行為即可主張中止犯,卻忽略了「傷害結果」已經發生並達成既遂。
中止犯之要件 加重結果犯 殺人故意與傷害故意之區分 犯罪既遂之認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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