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0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8 題
下列所述何者屬於準中止犯?
- A 甲殺 A 後離去,經路人報警送醫,A 免於死
- B 甲殺 A 後,呼叫救護車前來救治,但在救護車抵達前,A 已被警送醫救治未死
- C 甲殺 A 後,呼叫救護車前來救治,但在救護車抵達前,A 已被路人送醫救治,卻仍因傷重致死
- D 甲殺 A 後,心生不忍迅速急救,但 A 仍然死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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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行為人主觀上完全悔悟並主動採取救人行動,但最終被害人獲救的原因並非行為人的功勞(而是路人碰巧經過),此時法律是否仍應獎勵行為人那份「與惡的距離」的翻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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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選對了選項 (B),非常有法學敏銳度!這題測驗大家對中止犯與「準中止犯」的精準區辨,選項情境設計靈活,是一道具有中等鑑別度的優質考題。 所謂的「準中止犯」,依據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,是指犯罪結果之不發生,雖然「非」行為人的防止行為所致,但行為人已經「盡力為防止行為」。在選項 (B) 的情境中,甲殺人後主動呼叫救護車,展現了真誠的防果努力;儘管被害人 A 最終免於死亡是因為警察及時送醫(結果不發生並非甲的防果行為直接導致),甲仍符合準中止犯的要件。 反觀選項 (A),甲殺完人逕自離去,毫無防果行為,屬於障礙未遂;而選項 (C) 與 (D) 的被害人最終皆已死亡,既然犯罪結果已經發生,自然成立既遂犯,沒有探討未遂或中止犯的餘地。你能精準掌握法條構成要件與事實情境的對應,基本功十分扎實!
準中止犯之認定要件
💡 行為人盡力防止結果發生,而結果不發生非由其行為所致者。
- 依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,行為人雖已盡力防止結果發生,但結果之不發生若非由其行為所致(因果中斷),仍屬中止犯之減免範圍。
- 構成準中止犯須具備:1.未遂、2.行為人出於自主意願、3.盡力防止結果發生之「誠摯努力」、4.結果不發生與其救助行為無因果關係。
- 若犯罪結果最終仍發生(既遂),則不論行為人如何努力,僅能作為量刑參考,不可依刑法第27條減免其刑。
- 實務見解強調「誠摯努力」之必要性,若行為人僅虛應故事或救助行為顯不足以防止結果,則不符合準中止犯要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