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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3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25 題

甲、乙共謀綁架 A,向其家人勒贖。下手綁架之際,A 奮力反抗,甲心生悔意,盡力阻止乙,卻力有未逮,經路人 B、C 協助,A 終免於被綁架。對於甲行為之論斷,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雖有防果之行為,但結果之不發生,並非其防果行為所致,不能論以擄人勒贖罪之中止未遂
  • B 甲中止之行為僅涉及擄人,對於勒贖部分仍應論未遂,故應論以擄人中止及勒贖未遂之想像競合
  • C 甲因己意中止,並有防果行為,雖結果之不發生,非其防果行為所致,亦適用擄人勒贖罪中止未遂
  • D 甲因己意中止,並有防果行為,其防止之結果,僅在於擄人部分,故應論以剝奪自由罪之中止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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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在複數行為人共同犯罪的場合,如果其中一人在最後關頭「轉向」並努力嘗試阻止,即使最後真正救了被害人的是路人,法律應該完全抹滅這名轉向者的努力嗎?另外,當一個罪名是由「抓人」與「要錢」兩個階段構成時,如果行為人在第一階段就放棄了,他原本計畫中那個「要錢」的惡意,在法律評價上是否會跟著「抓人失敗」而一併消失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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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,這題答得非常好!精準掌握了刑法未遂犯中較細緻的法理。

準中止犯的適用要件與效果

若行為人出於己意中止並「盡力為防止之行為」,即便最終結果的不發生是因為路人協助等外力介入,而非行為人本身的防果行為所致,依據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,依然能成立「準中止犯」,故甲適用擄人勒贖罪中止未遂。老師要特別叮嚀一個關鍵:依據法條明文規定,其法律效果是「減輕或免除其刑」(必減免),絕對不能誤記為「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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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準中止犯之認定
💡 行為人盡力防果且結果未發生,雖非其防果所致,仍論以中止犯。
  • 依刑法第27條第2項(準用第1項後段),共同正犯中之一人,結果之不發生雖非其防止行為所致,但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,亦適用中止犯規定。
  • 共同正犯中止須具備「切斷因果關係」或「盡力防止結果發生」之真摯行為。
  • 實務見解認:即便結果因路人介入而未發生,行為人有真摯防果即屬準中止。
🧠 記憶技巧:己意、盡力、不發生,準中止犯必減免
⚠️ 常見陷阱:誤認結果不發生必須「歸因於行為人的防果行為」才算中止,忽略準中止犯規定。
共同正犯的中止 擄人勒贖罪之性質 障礙未遂與中止未遂之區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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