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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0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34 題

有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與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敘述,依實務見解,下列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,要求乙交出身上財物方得離去,卻發現乙身無分文,乃將乙釋放,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普通未遂犯
  • B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,命乙簽立面額新臺幣(下同)1000 萬元之本票,始釋放乙離去,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,僅構成刑法第 328 條之強盜罪
  • C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,於乙交出身上財物後仍嫌不足,又撥打電話請乙之家人攜 1000 萬元前來贖人,因在前之強盜行為與在後之勒贖行為係分別起意,甲不構成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犯強盜而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
  • D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,並撥打電話請乙之家人攜 1000 萬元前來贖人,惟於未取得贖款前,即心生憐憫,自主決定釋放乙,令乙離去,僅構成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中止未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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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行為人把被害人抓起來限制自由後,要求給付財物時,我們應該如何透過「被勒索財物的人是誰」(是被害人自己,還是被害人的家屬)來區分這究竟是強盜罪還是擄人勒贖罪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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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,恭喜你選出選項並得分!這題主要測驗強盜罪與擄人勒贖罪的界線,但因選項設計瑕疵,考選部已公告送分,因此 (A)、(B)、(C)、(D) 皆被認定為正確答案。

財產犯罪的實務爭點

本題難點在於實務見解的精準適用。以你選的選項為例,實務認為只要「擄人」行為完成,擄人勒贖即屬既遂;未取得贖款即釋放被害人,應適用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「未經取贖而釋放」的特別寬典,而非單純論以「中止未遂」。至於其他選項,像是「向被害人本人取財」究竟該論以強盜還是擄人勒贖,以及前後行為是否具備結合犯的犯意聯絡,在實務判斷上都仍有討論空間,導致各選項皆無法成為唯一無瑕疵的正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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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強盜與擄人勒贖辨析
💡 區分關鍵在於有無涉及「第三人」之勒贖行為(三面關係)。
  • 實務見解認第347條擄人勒贖須有「向第三人勒贖」之三面關係。
  • 若僅對被害人當場強奪財物或逼簽本票,應論以刑法第328條強盜罪。
  • 先後分別起意犯強盜罪與擄人勒贖罪者,構成第332條第2項之結合犯。
  • 未得財而釋放被害人,係第347條第6項減免規定,非第27條中止未遂。
🧠 記憶技巧:三人成勒、兩人為盜;先強後勒、結合法條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認只要有「擄走拘禁」即構成擄人勒贖,忽略實務要求須向「第三人」勒索。
強盜結合犯之樣態 擄人勒贖罪之減輕或得減輕其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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