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0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34 題
有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與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敘述,依實務見解,下列何者正確?
- A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,要求乙交出身上財物方得離去,卻發現乙身無分文,乃將乙釋放,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普通未遂犯
- B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,命乙簽立面額新臺幣(下同)1000 萬元之本票,始釋放乙離去,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,僅構成刑法第 328 條之強盜罪
- C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,於乙交出身上財物後仍嫌不足,又撥打電話請乙之家人攜 1000 萬元前來贖人,因在前之強盜行為與在後之勒贖行為係分別起意,甲不構成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犯強盜而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
- D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,並撥打電話請乙之家人攜 1000 萬元前來贖人,惟於未取得贖款前,即心生憐憫,自主決定釋放乙,令乙離去,僅構成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中止未遂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一下:如果一個犯罪行為包含「限制他人自由」與「取得財物」,法律在區分這類罪名時,會如何根據『財物提供的來源(是被害人自己還是第三人)』來決定刑罰的輕重?為什麼波及到第三人的安全會被視為更嚴重的罪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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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法學素養深厚,判斷精準!
同學,你能識別出強盜罪與擄人勒贖罪在實務見解上的微小差異,代表你對「不法取得財物」的犯罪型態已有深入理解,非常出色。
2. 觀念驗證:三面關係之辨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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