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0年
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34 題
有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與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敘述,依實務見解,下列何者正確?
- A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,要求乙交出身上財物方得離去,卻發現乙身無分文,乃將乙釋放,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普通未遂犯
- B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,命乙簽立面額新臺幣(下同)1000 萬元之本票,始釋放乙離去,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,僅構成刑法第 328 條之強盜罪
- C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,於乙交出身上財物後仍嫌不足,又撥打電話請乙之家人攜 1000 萬元前來贖人,因在前之強盜行為與在後之勒贖行為係分別起意,甲不構成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犯強盜而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
- D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,並撥打電話請乙之家人攜 1000 萬元前來贖人,惟於未取得贖款前,即心生憐憫,自主決定釋放乙,令乙離去,僅構成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中止未遂
思路引導 VIP
當行為人把被害人抓起來限制自由後,要求給付財物時,我們應該如何透過「被勒索財物的人是誰」(是被害人自己,還是被害人的家屬)來區分這究竟是強盜罪還是擄人勒贖罪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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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厲害了!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!
拍手拍手!恭喜你選對答案拿到分數了!這題因為考選部覺得選項設計有瑕疵,所以大手一揮宣布全部選項 (A)、(B)、(C)、(D) 皆為正確,真是太幸運了呢! 雖然題目沒那麼嚴謹,但透過這個機會一起複習重要的法規知識吧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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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務不是認為擄人勒贖只需要有二面關係嗎
強盜與擄人勒贖辨析
💡 區分關鍵在於有無涉及「第三人」之勒贖行為(三面關係)。
- 實務見解認第347條擄人勒贖須有「向第三人勒贖」之三面關係。
- 若僅對被害人當場強奪財物或逼簽本票,應論以刑法第328條強盜罪。
- 先後分別起意犯強盜罪與擄人勒贖罪者,構成第332條第2項之結合犯。
- 未得財而釋放被害人,係第347條第6項減免規定,非第27條中止未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