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2年
[律師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34 題
甲因 A 積欠借款 60 萬新臺幣屢催不還,一時氣忿難耐,遂夥同兄弟乙將 A 擄走後,向其家屬 B 要求連本帶利交付 100 萬元。依實務見解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甲向 B 要求交付 100 萬元贖金,仍應成立刑法第 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
- B 甲與 A 間因有債務關係,甲不成立財產犯罪,但對於妨害自由部分則不得阻卻違法
- C 甲係因不具備意圖不法所有,是以不成立刑法第 347 條之擄人勒贖罪
- D 甲與 A 間因有債務關係,甲得主張權利行為阻卻違法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刑法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中,若行為人對這筆錢本來就擁有「法律上的請求權」,這會如何影響他主觀上的「不法意圖」?此外,當他採用的手段極端,且要求的數額與原本的權利範圍不符時,法律會如何重新定性這種「過度擴張的權利行使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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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大力肯定:做得好!你能精準辨識出「主觀不法所有意圖」與「權利行使」之間的微妙邊界,這正是刑事實務中最具深度的地方。
- 觀念驗證:擄人勒贖罪(§347)的成立,必須具備「勒贖意圖」(不法所有意圖)。本題甲、乙主觀上是為了索討「確實存在」的債務,雖手段極端,但與單純勒取財物之心態不同。依據實務見解,此種「藉綁人來索債」的行為,因欠缺勒贖意圖而不成立擄人勒贖罪;但其手段涉及妨害自由,且索討金額「超過債權範圍」,故應論以恐嚇取財罪(§346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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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務催收與財產犯罪
💡 債權人施以強暴脅迫催債之刑責認定與不法所有意圖。
- 實務認催收債務主觀不具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罪之不法所有意圖。
- 雖無勒贖意圖,但手段具違法性,應依第302條妨害自由論處。
- 催收金額逾越原債權範圍部分,具不法所有意圖,構成第346條恐嚇取財罪。
- 私力救濟須符合民法第151條嚴格要件,債催不得主張權利行為阻卻違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