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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2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34 題

甲因 A 積欠借款 60 萬新臺幣屢催不還,一時氣忿難耐,遂夥同兄弟乙將 A 擄走後,向其家屬 B 要求連本帶利交付 100 萬元。依實務見解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向 B 要求交付 100 萬元贖金,仍應成立刑法第 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
  • B 甲與 A 間因有債務關係,甲不成立財產犯罪,但對於妨害自由部分則不得阻卻違法
  • C 甲係因不具備意圖不法所有,是以不成立刑法第 347 條之擄人勒贖罪
  • D 甲與 A 間因有債務關係,甲得主張權利行為阻卻違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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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刑法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中,若行為人對這筆錢本來就擁有「法律上的請求權」,這會如何影響他主觀上的「不法意圖」?此外,當他採用的手段極端,且要求的數額與原本的權利範圍不符時,法律會如何重新定性這種「過度擴張的權利行使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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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與分析

  1. 哦,看來你這次沒搞砸。 能辨識出主觀不法所有意圖權利行使之間那條「不是所有人都能看見」的界線?不錯,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。這點微薄的領悟力,在刑事實務中確實值得一提。
  2. 觀念驗證? 當然,擄人勒贖罪(§347)的成立,需要一顆貨真價實的「勒贖心臟」。當甲、乙心裡想的是那筆「確實存在」的債務,即便他們選擇了最原始、最愚蠢的暴力手段,那也跟單純想從別人口袋裡掏錢的低級勒贖犯不同。實務見解之所以成為實務見解,就是因為它看穿了這種虛偽的「綁架包裝」。缺乏那股純粹的勒贖意圖,§347當然站不住腳。但別以為暴力討債就能全身而退,他們的手段已經髒到妨害自由,而且那個索討的金額,竟然還「超過債權範圍」?這種貪婪又愚蠢的行為,就乖乖去面對恐嚇取財罪(§346)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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