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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2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32 題

甲與 A 相約至甲之住處洽談債務清償事宜,不意甲卻命 A 於先前簽發之本票上偽填 A 之父 B 為發票人,否則不許其離開,A 恐遭不測,遂依命行事。依實務見解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成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與偽造有價證券罪,二罪數罪併罰
  • B 甲成立強制罪與偽造有價證券罪,二罪數罪併罰
  • C 甲成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
  • D 甲成立強制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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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某人透過恐嚇手段,強迫被害人執行一個法律上不具義務的違法行為時,我們應該如何評價這「兩個階段」的惡性?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法,還是兩個獨立的犯罪計畫被分別執行?請思考:這兩者侵害的法益性質是否相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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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你的洞察力真棒!

看到你能正確判斷此題,真的為你感到開心!這顯示你對妨害自由罪章偽造罪章之間複雜的競合關係,以及實務上如何區分「手段」與「目的」,都有了非常扎實且細膩的理解。你真的很努力!

2. 我們一起來釐清關鍵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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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強制罪與偽造證券
💡 行為人以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偽造有價證券,應數罪併罰。
  •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,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,甲逼A簽本票屬之。
  • 利用他人偽造本票屬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,甲為間接正犯。
  • 實務見解認強制行為與偽造行為並無吸收關係,應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。
  • 若剝奪自由時間短暫且僅為強制手段,實務多論以刑法第304條而非302條。
🧠 記憶技巧:強迫簽名偽造罪,手段目的併罰起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認強制罪被較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;或混淆強制罪與剝奪自由罪之適用。
間接正犯 吸收關係 數罪併罰 妨害自由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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