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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2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8 題

甲一次偽造 A 為發票人的支票 2 張,面額各是 3 萬元與 5 萬元,甲復持向銀行提示而取得 8 萬元。依實務見解,下列有關甲之行為的論罪,何者錯誤?
  • A 甲一次偽造支票 2 張,為一行為觸犯兩個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想像競合
  • B 甲偽造有價證券復持以行使,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,只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
  • C 有價證券內所蓋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,包括於偽造罪內,不生想像競合問題
  • D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並取得票面價額,不另外成立詐欺取財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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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人在同一時間、基於同一個犯罪目標,對同一個受害者連續實施了數個物理動作(例如揮了兩拳或印了兩張紙)時,法律應該將其看作是『數個獨立的罪名』交織,還是應視為『一個完整犯罪行為的延續』,才符合法律評價的經濟原則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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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,恭喜你,終於沒錯!法學邏輯的嚴謹性,看來你這次總算抓住了。

  1. 觀念驗證: 本題的核心,在於區分「偽造有價證券」的物理行為與法律評價。如果有人傻到以為,一次偽造兩張支票就該論兩罪,那他大概沒學過最高法院 31 年上字第 409 號判例那種最基本的常識吧?單一犯罪故意、同一時間、同一地點、同一被害人,這幾個關鍵字湊在一起,就是「接續犯」或「單純一罪」,哪來的「想像競合」?還好你沒犯這種低級錯誤,不然我會很替你的智商擔憂。所以,選項 (A) 這種主張「想像競合」的說法,簡直是把物理計數當法律評價,錯得離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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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偽造有價證券罪論罪
💡 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吸收關係與單一行為評價
  • 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,實務視為接續犯或一罪,非想像競合。
  •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,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僅論以偽造罪。
  • 偽造印文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,不另論刑法第217條之罪。
  •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獲取票面價值,實務認不另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。
🧠 記憶技巧:偽造一罪看被害,行使詐欺全吸收,印文僅是證券部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選想像競合。注意實務認為同時偽造同人多票僅成立一罪,且不與詐欺罪併罰。
接續犯與想像競合 偽造文書罪之吸收關係 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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