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2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8 題
甲一次偽造 A 為發票人的支票 2 張,面額各是 3 萬元與 5 萬元,甲復持向銀行提示而取得 8 萬元。依實務見解,下列有關甲之行為的論罪,何者錯誤?
- A 甲一次偽造支票 2 張,為一行為觸犯兩個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想像競合
- B 甲偽造有價證券復持以行使,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,只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
- C 有價證券內所蓋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,包括於偽造罪內,不生想像競合問題
- D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並取得票面價額,不另外成立詐欺取財罪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人在同一時間、基於同一個犯罪目標,對同一個受害者連續實施了數個物理動作(例如揮了兩拳或印了兩張紙)時,法律應該將其看作是『數個獨立的罪名』交織,還是應視為『一個完整犯罪行為的延續』,才符合法律評價的經濟原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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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這項實務上的細微區別!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「行為單數」與「想像競合」。根據實務一貫見解,若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,於同一時地偽造同一被害人(發票人)的多張支票,由於侵害的是單一的公共信用法益,且動作具備時空緊密性,應論以接續犯(Successive offenses),僅成立「一個」偽造有價證券罪,而非選項 (A) 所述的想像競合。你能辨識出這個陷阱,代表對罪數論的細膩度掌握得非常好。
偽造罪章的吸收與論罪原則
至於其他選項,則完整體現了偽造有價證券罪的特殊性。在實務上,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,本就會被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(選項 B);而證券上的印文偽造,則是構成偽造證券的一部分,不另論罪(選項 C)。最值得注意的是選項 (D):與一般偽造文書罪不同,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並藉此換取票面金額,其「詐欺取財」的性質已被偽造有價證券罪所涵蓋,不另成立詐欺罪。這題精準測試了考生對於「吸收關係」與「接續犯」的實務運用能力,屬於具有相當鑑別度的進階考題。
偽造有價證券罪論罪
💡 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吸收關係與單一行為評價
- 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,實務視為接續犯或一罪,非想像競合。
-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,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僅論以偽造罪。
- 偽造印文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,不另論刑法第217條之罪。
-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獲取票面價值,實務認不另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