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法律類國考 102年 [律師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8 題

甲一次偽造 A 為發票人的支票 2 張,面額各是 3 萬元與 5 萬元,甲復持向銀行提示而取得 8 萬元。依實務見解,下列有關甲之行為的論罪,何者錯誤?
  • A 甲一次偽造支票 2 張,為一行為觸犯兩個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想像競合
  • B 甲偽造有價證券復持以行使,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,只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
  • C 有價證券內所蓋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,包括於偽造罪內,不生想像競合問題
  • D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並取得票面價額,不另外成立詐欺取財罪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人在同一時間、基於同一個犯罪目標,對同一個受害者連續實施了數個物理動作(例如揮了兩拳或印了兩張紙)時,法律應該將其看作是『數個獨立的罪名』交織,還是應視為『一個完整犯罪行為的延續』,才符合法律評價的經濟原則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(推了一下眼鏡,鏡片閃過一道銳利的光芒) 原來如此,跟我推理的一樣。這起案件的關鍵,在於破解關於「罪數論」的偽裝。

關鍵真相:行為的本質
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💬 其他同學也在問 1
a會錯誤是因為甲偽造有價證券 雖然是兩張不同面額 但因為是同個對象所以仍為一行為侵害一法益嗎 那如果是偽造數人的有價證券應該怎麼論處
📝 偽造有價證券罪論罪
💡 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吸收關係與單一行為評價
  • 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,實務視為接續犯或一罪,非想像競合。
  •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,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僅論以偽造罪。
  • 偽造印文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,不另論刑法第217條之罪。
  •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獲取票面價值,實務認不另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。
🧠 記憶技巧:偽造一罪看被害,行使詐欺全吸收,印文僅是證券部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選想像競合。注意實務認為同時偽造同人多票僅成立一罪,且不與詐欺罪併罰。
接續犯與想像競合 偽造文書罪之吸收關係 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

🏷️ AI 記憶小卡 VIP

AI 記憶小卡

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

考前複習神器,一眼掌握重點

🏷️ 相關主題

刑法分則:公共信用法益犯罪(偽造貨幣、有價證券、文書印文罪章)
查看更多「[律師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