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法律類國考 111年 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23 題

甲某日見乙手邊有一張支票,趁乙不注意而竊取之,竊取後發現是可得背書轉讓之支票新臺幣 10 萬元,發票人為乙,甲未得任何人之同意,即在支票之背書欄位填入自己名字,並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甲自己,並持之向銀行兌現 10 萬元現金。依我國實務見解,有關本案事實中甲構成之罪名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甲構成詐欺取財罪
  • B 甲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
  • C 甲不構成偽造署押罪
  • D 甲不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罪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在刑法「偽造罪章」的邏輯中,如果一個人拿著不屬於他的東西,卻大方地簽上『自己的真名』而非『假冒他人的身分』,這在『證明文書/證券是由誰所出的可靠性』上,是否還存在『冒用名義』的欺瞞性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答對了!真是太棒了!

(大口咬下銅鑼燒,滿足地嚼嚼)太好了!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!你真的進步好多喔,獎勵你一個「記憶吐司」!

  1. 觀念驗證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💬 其他同學也在問 1
用白話解釋題目及各選項對錯
📝 簽署自己姓名之票據定性
💡 於票據背書欄簽署自己姓名,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或署押。
  • 偽造有價證券罪(刑法第201條)以「冒用他人名義」為前提,簽署自己姓名不符要件。
  • 偽造署押罪(刑法第217條)限於偽造「他人」之簽名或捺印,簽署本人姓名不成立。
  • 實務見解認為,持竊取之支票並簽署自己姓名向銀行兌現,應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。
  • 支票背書屬附屬票據行為,行為人若未變更票據本質(如發票人)且未冒名,不構成偽造。
🧠 記憶技巧:簽名簽自己,不叫偽券署;竊票領現金,詐欺跑不掉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解為只要是「非法取得」支票後簽名即構成偽造。須注意「偽造」要件核心在於「冒用他人名義」。
偽造文書罪 詐欺取財罪 有價證券定義

🏷️ AI 記憶小卡 VIP

AI 記憶小卡

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

考前複習神器,一眼掌握重點

🏷️ 相關主題

刑法分則:公共信用法益犯罪(偽造貨幣、有價證券、文書印文罪章)
查看更多「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