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2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24 題
甲在自己所簽發的支票上冒用 A 的名義背書,依實務見解,應如何論罪?
- A 偽造署押罪
- B 偽造有價證券罪
- C 偽造私文書罪
- D 偽造準私文書罪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張支票已經由本人合法簽發(是有效的票據),後續他人在支票背面簽名轉讓的行為,是在「製造一張新的支票」,還是在「表達轉讓權利的法律意思」?這兩種性質在刑法上分別對應到什麼樣的文書定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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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題的關鍵!在刑法分則中,關於有價證券與文書的界限,背書行為的屬性一直是考點常客。你能正確選出「偽造私文書罪」,代表你對於**背書(endorsement)**行為在刑法上的定性有非常紮實的理解。
背書行為的法律屬性
本題的核心在於:背書並非創設有價證券本身的行為。雖然支票本身屬於有價證券,但甲是合法簽發(發票)後,才在背面「冒名背書」。根據我國法律見解,在票據背面偽造他人署押做成背書,其法律性質屬於對該票據負擔擔保責任或轉讓權利的行為,應受「私文書」規範之保護,而非直接創設或變更票據本體之債權。因此,此行為應論以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私文書罪,而其中偽造他人簽名的「偽造署押」行為,則被偽造私文書之重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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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冒名背書定性
💡 於合法支票冒名背書,實務認屬偽造私文書而非偽造有價證券。
- 依實務見解,支票背書僅屬證明權利轉讓之私文書,非偽造有價證券本體。
- 刑法第201條係處罰意圖供行使而偽造、變造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;本題正確重點是支票背書之偽造依實務成立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,非謂第201條概括限於「發票」權限之冒用或偽造。
- 在真實票據上冒名背書,係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。
- 偽造背書已包含偽造署押行為,依吸收關係僅論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