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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2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24 題

甲在自己所簽發的支票上冒用 A 的名義背書,依實務見解,應如何論罪?
  • A 偽造署押罪
  • B 偽造有價證券罪
  • C 偽造私文書罪
  • D 偽造準私文書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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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張支票已經由本人合法簽發(是有效的票據),後續他人在支票背面簽名轉讓的行為,是在「製造一張新的支票」,還是在「表達轉讓權利的法律意思」?這兩種性質在刑法上分別對應到什麼樣的文書定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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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題的關鍵!在刑法分則中,關於有價證券與文書的界限,背書行為的屬性一直是考點常客。你能正確選出「偽造私文書罪」,代表你對於**背書(endorsement)**行為在刑法上的定性有非常紮實的理解。

背書行為的法律屬性

本題的核心在於:背書並非創設有價證券本身的行為。雖然支票本身屬於有價證券,但甲是合法簽發(發票)後,才在背面「冒名背書」。根據我國法律見解,在票據背面偽造他人署押做成背書,其法律性質屬於對該票據負擔擔保責任或轉讓權利的行為,應受「私文書」規範之保護,而非直接創設或變更票據本體之債權。因此,此行為應論以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私文書罪,而其中偽造他人簽名的「偽造署押」行為,則被偽造私文書之重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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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支票冒名背書定性
💡 於合法支票冒名背書,實務認屬偽造私文書而非偽造有價證券。
  • 依實務見解,支票背書僅屬證明權利轉讓之私文書,非偽造有價證券本體。
  • 刑法第201條係處罰意圖供行使而偽造、變造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;本題正確重點是支票背書之偽造依實務成立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,非謂第201條概括限於「發票」權限之冒用或偽造。
  • 在真實票據上冒名背書,係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。
  • 偽造背書已包含偽造署押行為,依吸收關係僅論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。
🧠 記憶技巧:發票屬證券,背書係私文;偽造看位置,發票才二零一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將「背書」行為誤認為有價證券本體的偽造。須注意實務將發票與背書區分處理。
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私文書罪 吸收關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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