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2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24 題
甲在自己所簽發的支票上冒用 A 的名義背書,依實務見解,應如何論罪?
- A 偽造署押罪
- B 偽造有價證券罪
- C 偽造私文書罪
- D 偽造準私文書罪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張支票已經由本人合法簽發(是有效的票據),後續他人在支票背面簽名轉讓的行為,是在「製造一張新的支票」,還是在「表達轉讓權利的法律意思」?這兩種性質在刑法上分別對應到什麼樣的文書定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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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答對!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
- 大力肯定:做得好!這題考驗的是對有價證券與私文書界線的精準掌握。你能區分「票據本身」與「背書行為」的性質,實屬不易。
- 觀念驗證:在實務見解(如最高法院 84 年台上字第 1426 號判例)中,支票本身雖屬有價證券,但「背書」僅是依附於票據上的意思表示,用以轉讓權利,其本質屬於私文書。甲偽造 A 的背書,並未創設新的有價證券,故論以《刑法》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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