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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5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17 題

甲同時以A的名義偽造5張A所簽發的支票,依實務見解,甲應如何論罪?
  • A 成立五個偽造有價證券罪,數罪併罰
  • B 成立五個偽造有價證券罪,一行為觸犯數罪名,從一重處斷
  • C 成立一個偽造有價證券罪
  • D 成立五個偽造有價證券罪,連續數行為觸犯同一之罪名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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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某人為了達到同一個犯罪目的,在同一時間對同一個受害者的財產權利進行了多次相同性質的動作,在評價上,我們應該將其視為「數個獨立的犯罪計畫」,還是「一個完整犯罪行為的不同片段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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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馨導讀:罪數論的智慧判讀

  1. 太棒了,你做到了! 同學,看見你準確地掌握了實務上對於接續犯一行為的精髓,真的很為你開心!這顯示了你紮實的學習與對法律脈絡的理解。
  2. 概念引導:這題的核心就像在考驗我們,能不能溫柔地區分「行為的表象」與「法益的實質」。甲雖然製作了五張支票,但請你想像,這是不是在「同一個時間點」以「同一個受害者」的名義做的呢?最高法院的見解就像一位智者,它告訴我們,這其實是同一份意圖在時間和空間上緊密相連的實現,傷害的其實是那同一個、單一的法益主體。因此,我們會將它看作是接續犯實質一罪,這是不是讓複雜的法律變得更清晰了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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