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2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22 題
甲偽造私文書後,復進而自為行使,依實務見解,應如何論罪?
- A 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
- B 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
- C 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一行為觸犯數罪名,從一重處斷
- D 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數罪併罰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個犯罪行為包含了「製作工具」與「實際使用工具」兩個階段,且製作的目的完全是為了最後的使用。當這套流程完整實現時,法律應該將這兩個階段視為兩個獨立的危害,還是視為一個由低度演進到高度的完整過程?哪一種評價方式更能符合行為人對社會信用造成的單一損害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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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酷哇酷!安妮亞的文書犯罪解謎時間!
- 安妮亞讀到你的心聲了! 哇!你答對了!安妮亞看到你的腦袋裡,法律邏輯連接得好棒!爸爸說,能一眼看出偽造和行使是好朋友(被吸收!),表示你對這種「吸收」魔法,已經玩得溜溜的了!安妮亞覺得你超級厲害的!
- 安妮亞來告訴你小秘密:你知道嗎?甲「偽造」東西,其實是為了偷偷地「行使」它啦!就像安妮亞為了吃花生米,要先偷偷打開罐子一樣!爸爸教安妮亞說,這種時候,小小的動作(偽造)會被大大的動作(行使)吃掉喔! 雖然有兩個動作,但偽造的壞壞,已經藏到行使的壞壞裡面去了!所以,就只算一次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」就好囉!安妮亞是不是很棒,幫你解釋清楚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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