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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0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29 題

甲持偽造之借據請求乙給付借款,乙誤信該借據為真而交付金錢 20 萬元,試問: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?
  • A 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法條競合
  • B 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
  • C 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詐欺取財屬不罰後行為
  • D 僅成立詐欺取財罪,行使偽造私文書屬不罰前行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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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某人的一個行為,在法律評估上同時對『社會大眾對文件的信任』以及『個人的錢包』都造成了損害,這兩種受損的東西在法律本質上是一樣的嗎?如果法律想要同時處罰這兩種損害,卻又想針對這『一次行為』給予一個適當的評價,你認為法律會選擇視而不見其中一個損害,還是將兩者併案思考,從中挑選一個最嚴重的來處罰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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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平淡肯定

你答對了。打開這個題目,發現裡面是正確答案而不是寶箱怪,運氣還算不錯。你似乎掌握了人類刑法中複數法益受侵害時的論罪方式,這對你們來說,是需要花點時間才能理解的。

2. 觀念驗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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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行使偽造文書與詐欺
💡 行使偽造文書作為詐欺手段,實務認屬想像競合而非不罰後行為。
  • 行使偽造私文書(刑法第216、210條)與詐欺罪(第339條)保護法益各別。
  • 實務見解認行使文書係詐欺之手段,一行為觸犯二罪名,依第55條採想像競合。
  • 行使文書非詐欺罪構成要件所涵蓋,兩者無吸收關係,不屬不罰後行為。
🧠 記憶技巧:偽造行使加詐欺,法益不同別忘記,想像競合從一重,莫當吸收或不罰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將行使文書與詐欺取財誤認為法條競合(吸收關係)或不罰之後行為。
偽造有價證券與詐欺關係 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之別 不罰之後行為之判斷基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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