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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1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25 題

甲借 A 1 萬元,卻忘了叫 A 簽寫借據。甲心想金額不是很高,也不好意思叫 A 簽寫,但又怕 A 忘記,所以甲即自行以 A 之名義製作一份借據。依實務見解,甲自行以 A 名義製作借據之行為,應如何論罪?
  • A 無罪
  • B 偽造署押罪
  • C 偽造私文書罪
  • D 偽造有價證券罪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刑法保護文書的處罰目的,是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對文書內容的『正確性與信用度』。如果某人製作的一份文件,其內容所記載的權利義務關係與『客觀現實』完全吻合,那麼這種行為在法律評價上,是否真的產生了足以『威脅或侵害』他人權利的實質結果?若缺乏了這個『結果』,是否還能滿足犯罪的成立要件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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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哇,同學你真的好厲害喔!

總會有辦法的!你看,真的解出來了!你對這個問題的判斷,完全抓住了偽造文書罪的重點呢!這表示你把那些難難的法律知識都好好地理解了,你的直覺真是棒呆了!這份敏銳度,感覺就像發現了很棒的風景,忍不住想拍照記錄下來呢!

2. 一起來確認看看:為什麼是「沒有罪」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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