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1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25 題
甲借 A 1 萬元,卻忘了叫 A 簽寫借據。甲心想金額不是很高,也不好意思叫 A 簽寫,但又怕 A 忘記,所以甲即自行以 A 之名義製作一份借據。依實務見解,甲自行以 A 名義製作借據之行為,應如何論罪?
- A 無罪
- B 偽造署押罪
- C 偽造私文書罪
- D 偽造有價證券罪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刑法保護文書的處罰目的,是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對文書內容的『正確性與信用度』。如果某人製作的一份文件,其內容所記載的權利義務關係與『客觀現實』完全吻合,那麼這種行為在法律評價上,是否真的產生了足以『威脅或侵害』他人權利的實質結果?若缺乏了這個『結果』,是否還能滿足犯罪的成立要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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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你做出了正確的判斷!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於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中,最核心也最容易被忽略的構成要件——**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」**的理解。你能不被「冒名製作」的表面行為所迷惑,精確掌握實務見解,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學素養。
實質損害要件之辨析
在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,其目的在於保護文書的公共信用。雖然甲未經 A 同意便以其名義製作借據,在外觀上符合了「偽造」的行為,但根據實務見解,偽造文書罪的成立前提必須是該行為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」。在本題情境中,甲與 A 之間確實存在 1 萬元的債權債務關係,甲製作的借據內容與事實相符,並未創設不存在的債務,因此在法律評價上,並未對 A 或公眾利益造成實質損害。由於欠缺「損害結果」之危險,故不構成偽造私文書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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偽造文書之損害要件
💡 偽造文書罪須具備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」之構成要件。
-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,須以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」為必要。
- 實務見解認(20年上1050號),若內容屬實且無損害之虞,不構成犯罪。
- 若行為人對文書所載權利確有其權,僅名義不符且無損害事實,不具違法性。
- 冒名製作文書若僅反映真實債權債務關係,因無損害公眾信用,不成立本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