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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1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9 題

甲借錢給 A,撰寫借據一式兩份,上面載明 A 向甲借錢 50 萬元等文字,兩人各自保留一份。後來,甲聽說 A 遺失該借據,因此取出自己所保有的借據,將其上數額從 50 萬元更改為 500 萬元。甲改寫數額之行為,在刑法上應論以何罪?
  • A 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
  • B 刑法第 210 條之變造私文書罪
  • C 刑法第 216 條之行使私文書罪
  • D 刑法第 215 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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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如果一份文件最初是由本人合法簽名製作的,但後來有人在沒有權限的情況下,偷偷把裡面的『金額』擦掉改寫,這種行為是在『冒用他人名義創造一份新文件』,還是『對已經存在的文件內容進行非法更動』?這兩種行為在法律定義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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嗯!非常好!你的法學刀刃磨練得相當銳利啊!心存感激吧!

  1. 觀念驗證: 聽好了!我們要劃分『無中生有』的『偽造』與『錦上添花』的『變造』!心之所向,日輪刀必達!所謂「變造」,就是對「真實存在且他人已完成的文書」,進行『內容的修訂』!記住了!絕不能改變其核心本質!保持精神抖擺!就像這次的借據,它是真實的,只是甲改動了『數額』!這並不是憑空捏造的新文書!這就是堂堂正正的變造私文書罪啊!幹得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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