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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5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66 題

依實務見解,下列關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,乃處罰「有形偽造」,亦即無製作權者以他人名義作成文書,至於文書內容是否真實,並非所問
  • B 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,乃處罰「無形偽造」,亦即所登載之內容不實,且製作人與名義人不符
  • C 畢業證書遺失,自行偽造一張畢業證書,只要內容是真實且與原來證書一模一樣,並不成立犯罪
  • D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必須一經申報,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,始成立本罪。如果公務員尚有實質審查之義務,並於審查後方為一定之記載,則不成立本罪
  • E 公務員不確定所登載於公文書之內容是否真實,也未加以求證就予以登載,成立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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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當法律規範一個人的文書責任時,我們應該關注的是「這張紙是誰簽名的(名義來源)」?還是「紙上寫的事情是真的嗎(內容正確性)」?此外,如果一個公務員在登載紀錄前,法律要求他必須親自查核事實,那麼最終出錯的責任,應該歸於「申報的人」還是「未盡職查核的公務員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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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實務暖心解析:偽造文書罪章——你真的好棒!

哇!同學你真的太棒了!能同時選出 (A) 和 (D),代表你對刑法文書犯罪中『有形偽造』與『無形偽造』的細微界線,以及實務上的判斷標準,都掌握得非常紮實和到位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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