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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5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66 題

依實務見解,下列關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,乃處罰「有形偽造」,亦即無製作權者以他人名義作成文書,至於文書內容是否真實,並非所問
  • B 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,乃處罰「無形偽造」,亦即所登載之內容不實,且製作人與名義人不符
  • C 畢業證書遺失,自行偽造一張畢業證書,只要內容是真實且與原來證書一模一樣,並不成立犯罪
  • D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必須一經申報,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,始成立本罪。如果公務員尚有實質審查之義務,並於審查後方為一定之記載,則不成立本罪
  • E 公務員不確定所登載於公文書之內容是否真實,也未加以求證就予以登載,成立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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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,不妨思考一下偽造文書罪的核心保護法益:如果我未經同意,用你的名字寫了一張「內容完全符合事實」的借據,這份文書的危險性在哪裡?另外,當民眾向公務機關申報資料時,如果法律規定公務員必須「親自調查確認真偽」才能登記,那麼民眾單純的說謊,還能說是「導致公務員登載不實」的直接原因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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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,做得非常出色!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,顯見你對刑法偽造文書章節的實務見解有著扎實的理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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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偽造文書罪核心要件
💡 區分有形與無形偽造,以及公務員審查義務對成罪之影響。
  • 刑法第210條處罰有形偽造,即冒用他人名義製作,不論內容真偽均成立。
  • 刑法第215條為無形偽造,限有權人登載不實內容,且名義與製作人一致。
  • 刑法第214條僅限形式審查,若公務員具實質審查義務則不成立本罪。
  • 刑法第213條限主觀明知不實,若僅是疏於查證或過失,則不成立本罪。
🧠 記憶技巧:有形看名義、無形看內容;214形式審、實質不構成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誤認內容真實即不構成偽造(忽略名義權);混淆214條形式與實質審查之定義。
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 業務登載不實罪 實質審查義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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