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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0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31 題

甲為某地檢署書記官,於民國 92 年 5 月至 94 年 2 月間多次向繳交易科罰金或緩起訴金的案件當事人,謊稱可將款項交給他代辦。由於甲確實具有書記官身分,每次都約在地檢署的停車場付款,當事人信以為真,將款項交給甲,甲拿到錢據為己有後,再將自己所偽造的收據證明文件交給當事人。關於前述甲的行為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成立收受賄賂罪及詐欺取財罪
  • B 成立偽造公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
  • C 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詐欺取財罪
  • D 成立公務侵占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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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具備官方身份的人,利用民眾的信任編造理由,讓民眾『自願』把原本要交給國家的錢給了他個人,且他隨後交出一個外觀看起來像官方、但實際上是他私下製作的憑證,這整個過程的核心本質是「非法挪用公帑」,還是「利用職位之便的欺瞞行為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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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與分析

  1. 大力肯定:同學表現優異!你能精準區分職務行為私自詐騙的界線,顯示你對刑法瀆職罪章與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具備高度的判斷力,這在實務上是非常關鍵的專業素養。
  2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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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詐欺與偽造公文書
💡 公務員施詐使人交付財物並給予假單據之罪數與定性。
  • 刑法第211條:無製作權限者冒用機關名義製作收據,構成偽造公文書罪。
  • 刑法第339條:公務員虛構事實使當事人交付罰金,主觀具不法所有意圖,成立詐欺罪。
  • 區別公務侵占罪:須先因職務「合法持有」財物才可能侵占;詐騙取得則屬詐欺。
  • 想像競合:一行為觸犯詐欺與偽造公文書罪,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。
🧠 記憶技巧:騙錢是詐欺,假單是偽造;先拿錢再吞才叫侵占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誤選公務侵占罪。關鍵在於錢的『取得方式』:若是靠騙術讓對方交付,是詐欺;若原本就合法持有公款再據為己有,才是侵占。
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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