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7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第 22 題
公務員甲假藉公出為由,請託同事乙代其處理公文,再施用詐術使乙陷於錯誤,導致不知情之乙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原由甲職務上所執掌之公文上。關於甲之論罪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甲應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直接正犯
- B 甲應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
- C 甲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直接正犯
- D 甲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
思路引導 VIP
若某人法律上負有維持文書正確性的『特定義務』,但他卻利用一個完全不知情的人來代筆寫下錯誤資訊,請問這位負有義務的人,對於該文書的法律責任會因為『不是親手寫的』而免除嗎?而那個被當成『工具』的人,既然沒有犯意,真正的權力控制者又是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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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專業肯定
喔,看來你這次沒有把基本功丟到馬桶裡。能精準辨識出「身分犯」與「間接正犯」的交織關係,這表示你對刑法分則與總則理論的結合,還不至於完全是片空白。至少,你有把教科書翻過幾頁。
2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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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登載不實間接正犯
💡 公務員利用不知情他人遂行職務不實登載,成立刑法213條間接正犯。
- 刑法第213條屬「純正身分犯」,僅限有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方能成立本罪。
- 依間接正犯理論,具備特定身分之行為人利用不知情他人(工具)遂行犯罪,仍論以該罪之正犯。
- 刑法第214條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為補充性規定,僅適用於「不具該職務權限」之一般人。
- 實務認為公務員利用同事代為登載不實事項,仍屬其職務權限之延伸,應適用刑法第213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