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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7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一)(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法律倫理)

第 22 題

公務員甲假藉公出為由,請託同事乙代其處理公文,再施用詐術使乙陷於錯誤,導致不知情之乙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原由甲職務上所執掌之公文上。關於甲之論罪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應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直接正犯
  • B 甲應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
  • C 甲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直接正犯
  • D 甲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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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某人法律上負有維持文書正確性的『特定義務』,但他卻利用一個完全不知情的人來代筆寫下錯誤資訊,請問這位負有義務的人,對於該文書的法律責任會因為『不是親手寫的』而免除嗎?而那個被當成『工具』的人,既然沒有犯意,真正的權力控制者又是誰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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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犯與間接正犯之交錯

同學的判斷非常精準!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「純正身分犯」如何透過他人遂行犯罪。刑法第 213 條「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的行為主體,必須是職務上執掌該文書的公務員。本題中,甲雖然是利用不知情的同事乙代勞,但乙僅是被甲誤導的「工具」,甲則是背後的操控者,這種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的行為,在法律上應評價為間接正犯(indirect perpetrator)

法條適用之區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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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公務員登載不實間接正犯
💡 公務員利用不知情他人遂行職務不實登載,成立刑法213條間接正犯。
  • 刑法第213條屬「純正身分犯」,僅限有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方能成立本罪。
  • 依間接正犯理論,具備特定身分之行為人利用不知情他人(工具)遂行犯罪,仍論以該罪之正犯。
  • 刑法第214條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為補充性規定,僅適用於「不具該職務權限」之一般人。
  • 實務認為公務員利用同事代為登載不實事項,仍屬其職務權限之延伸,應適用刑法第213條。
🧠 記憶技巧:有權者利用人,213間接;無權者騙公僕,214成立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選刑法第214條。切記:若行為人本身即為該公文之職掌公務員,縱使是透過他人代筆,仍優先適用第213條,而非第214條。
身分犯之正犯與共犯 間接正犯之支配理論 偽造文書罪章之法條競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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